{"billNo":"1110502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莊瑞雄","黃國書","蘇震清"],"連署人":["吳秉叡","范雲","陳秀寳","沈發惠","管碧玲","王美惠","羅美玲","黃秀芳","江永昌","賴品妤","許智傑","邱泰源","何欣純","吳玉琴"],"mtime":"2024-01-18T15:42: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8593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8593","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黃國書、蘇震清等17人，鑒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精神，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課予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使民眾能夠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預防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影響人民對於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然非現行法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貪汙、詐領公款等事件頻傳，徒增社會紛擾且有失人民信賴，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精神，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及精神係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課予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使民眾能夠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預防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影響人民對於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n二、現行法條規範須申報上網公告對象範圍僅有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然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執掌全國1.2兆元地方政府預算，其財產申報資料卻不用公告上網，民眾要調閱也困難重重。\n三、在貪污、詐領公款等事件頻傳情況下，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精神，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之條文修正。","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及精神係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課予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使民眾能夠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預防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影響人民對於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n\n二、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精神，爰於第二項所規範應申報上網公告人員範圍增列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n\n三、另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上網公告之日期及公告期間。\n\n四、現行法條第三項規定公職候選人之申報資料係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公職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作業要點」規定，現行實務上係於公告屆滿一年後停止上網公告，且審酌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爰於第三項增訂上網公告一年。","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