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費鴻泰","吳怡玎","萬美玲","林文瑞","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溫玉霞","吳斯懷","陳超明","曾銘宗","林思銘","李德維","魯明哲","鄭正鈐","孔文吉","林奕華"],"mtime":"2024-01-18T15:43: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8594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8594","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鑑於為保障國人政治參與權利並強化對於政府施政之監督，對於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因故無法於「投票日」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者，應建立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制度」。爰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據以節省社會成本、提升我國民主政治品質，並符合世界民主發展潮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民投票法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為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方式，除現行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為擴大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使有參政權之公民得以移轉投票或通訊投票之方式行使其投票權利。此議將可協助離島居民返回戶籍地投票之困擾，降低投票之時間或金錢成本，以擴大政治參與及深化民主。\n二、為使不在籍投票制度能順利運行，故除修訂本法第二十五條外，並增訂八項條文，修正內容包括：增訂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類別及其投票方式；增訂移轉投票申請資格、提出申請之期限、應檢附之書件、申請書載明事項、移轉投票公告須載明事項、申請變更及撤回規定；增訂移轉投票申請案件之查核作業程序及查核結果之通知規定；增訂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開陳列、公告閱覽及查核更正規定；增訂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規定；增訂移轉投票通知單之編造、郵寄或分送規定；增訂通訊投票實施方式之規定；增訂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之統計規定以及增訂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公投票之印製規定等。","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9","說明":"一、原條文刪除。\n\n二、第一項明定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投票方式，並分款名列移轉投票、工作地點投票及通訊投票之規定。\n\n三、考量投票權人可能因工作、就學或傳染病疫情不便長距離移動，於投票日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故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投票所投票之規定。又為保障投票所工作人員之公民投票權益，爰擴大工作地投票實施範圍，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第三款為得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通訊投票。綜合這三款方式，皆限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之。\n\n四、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辦理之「防禦性公投」，因移轉投票及通訊投票需充足之行政作業時間，故不適用該等規定。\n\n五、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n\n，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因故不在戶籍地投票所（以下簡稱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依下列規定投票：\n一、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以下簡稱移轉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n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n三、依本法申請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以通訊投票方式投票（以下簡稱通訊投票）。\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移轉投票及通訊投票，於總統依第十六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不適用之。\n第一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