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吳斯懷","吳怡玎","費鴻泰","林文瑞","游毓蘭","林奕華","徐志榮","孔文吉","陳超明","萬美玲","曾銘宗","林思銘","溫玉霞","鄭正鈐","李德維","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5:43: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8596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8596","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鑑於現行《學校衛生法》對學校餐飲衛生抽查的規範，係採每學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查形式，然因抽查頻率過低且屬定期性質，難以有效確保學校餐飲衛生安全，復以學生正值發育成長階段，國家應給予更加嚴格的規範，據以保障校園食品安全。而對金門等離島地區，對於辦理午餐之補助項目應予以擴大，以加惠離島偏鄉等地區。爰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生正值發育成長階段，國家應給予更加嚴格的規範，保障校園食品安全。為避免學生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食用到含有乙型受體素及來自福島等五縣市生產製造的食品，爰新增學校供應膳食食材之規範，以保障學生身體健康。\n二、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新增要求教育部、膳食供應商應在書面契約書載明，未提供包括：乙型受體素；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產製之食品；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以確保含乙型受體素及來自福島等五縣產製食品未進入校園之規範，確保學童健康。\n三、現行《學校衛生法》對學校餐飲衛生抽查的規範，係採每學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查形式，然因抽查頻率過低且屬定期性質，難以有效確保學校餐飲衛生安全，建議改採不定期抽查形式，並將抽查頻率提高為每學期至少兩次。\n四、因應離島偏鄉等地區辦理營養午餐不易，除補助高中以下辦理午餐外，並對其廚工資薪亦應給予補助，以加惠離島偏鄉地區之照顧。","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n\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n\n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n\n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2","說明":"一、修正第五項條文。\n\n二、原條文對學校餐飲衛生抽查的規範，係採每學年至少一次的定期形式。惟抽查頻率過低，且屬定期性質，難以有效確保學校餐飲衛生安全。爰建議修正，改採不定期抽查形式，並將頻率提高為每學期至少兩次，以有效監督學校餐飲衛生安全。","修正":"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n\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n\n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期至少兩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n\n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3","說明":"學生正值發育成長階段，國家應給予更加嚴格的規範，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學校供應之膳食是我國學生重要的營養來源，儘管Codex已於2012年訂出萊克多巴胺之國際標準，但為避免學生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食用到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產製之食品，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與其相關產製品等，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對於學校供應膳食之食材，增加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食材及其相關產製品，以保障學生身體健康。","修正":"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產製之食品，以及含有乙型受體素、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現行":"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n\n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5","說明":"離島偏鄉地區之公立學校辦理午餐誠屬不易，而在招募廚工上，也多遇困難。相較於公教人員，廚工不僅無地域加給，薪資也常難以調升，爰在本法中增訂，除補助離島偏鄉地區高中以下學校午餐外，對廚工薪資亦應有補助，以加惠離島偏鄉地區之照顧。","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n\n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及廚工薪資，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3-11-29-修正:26","說明":"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立法要求教育部、膳食供應商應在書面契約書載明，未提供包括：來自來自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產製之食品，以及含有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以確保來自福島等五縣及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不會進入校園，並確保學童健康。","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載明，未提供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產製之食品，以及含有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