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3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6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莊瑞雄"],"連署人":["湯蕙禎","何志偉","劉櫂豪","羅美玲","王美惠","林昶佐","陳秀寳","林岱樺","李德維","吳怡玎","吳思瑤","張廖萬堅","陳素月"],"mtime":"2024-01-18T15:31: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8605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8605","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陳亭妃、邱志偉、蔡適應、莊競程、蘇治芬、蔡易餘、黃秀芳、吳琪銘、莊瑞雄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隨著社會趨勢變化，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需求持續增加，托嬰中心收托年齡為0-2歲幼兒，依規定至多延托一年，意外衍生滿2歲未滿3歲的幼兒，成為幼托銜接下的孤兒。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以解決幼幼班不足、2歲與3歲幼兒銜接的就學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社會趨勢變化，近年來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需求持續增加。托嬰中心收托年齡為0-2歲幼兒，依規定至多延托一年，意外衍生滿2歲未滿3歲的幼兒，成為幼托銜接下的孤兒。過去多由私托及私幼肩負教保服務，隨著公幼陸續開設「2歲專班」部分，仍緩不濟急，尤以都會區為嚴重短缺。\n二、目前2歲幼兒就學的入園率約三成，相比3歲到6歲的入園率約八至九成以上，2歲入園率相比仍有五成之差。然而生理年齡滿3歲、學齡未及3至4歲者，部分幼兒年齡與學齡差異僅1-2個月，但其自理能力及發展現況明顯與學齡3至4歲小班者同步，如強制留於幼幼班，除限制孩子自由發展，亦對滿2歲未滿3歲幼兒的入園，產生送托就學板塊擠壓的潛在影響。\n三、若生理年齡滿3歲且經兒童發展檢核評估結果適合者得進入小班就讀，將可適時緩和上述狀況。爰於第十六條第一項增訂「生理年齡滿三歲得進入小班就讀」，以解決幼教現場幼幼班不足、2歲與3歲幼兒銜接的就學困境。","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9","說明":"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隨著社會趨勢變化，近年來托嬰中心及幼兒園需求持續增加。托嬰中心收托年齡為0-2歲幼兒，依規定至多延托一年，意外衍生滿2歲未滿3歲的幼兒，成為幼托銜接下的孤兒。過去多由私托及私幼肩負教保服務，隨著公幼陸續開設「2歲專班」部分，仍緩不濟急，尤以都會區為嚴重短缺。\n\n三、目前2歲幼兒就學的入園率約三成，相比3歲到6歲的入園率約八至九成以上，2歲入園率相比仍有五成之差。基於上述兩種幼兒送托就學板塊的推擠，生理年齡滿3歲、學齡未及3至4歲小班者，部分幼兒年齡與學齡差異僅1-2個月，但其自理能力及發展現況明顯與學齡3至4歲小班者同步，如強制留於幼幼班，除限制孩子自由發展，亦潛在影響滿2歲未滿3歲幼兒的入園就學。\n\n四、綜上，若生理年齡滿3歲且經兒童發展檢核評估結果適合者得進入小班就讀，將可適時緩和上述狀況。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生理年齡滿三歲得進入小班就讀」，以解決幼教現場幼幼班不足、2歲與3歲幼兒銜接的就學困境。","修正":"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生理年齡滿三歲得進入小班就讀。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