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陳以信"],"連署人":["鄭麗文","呂玉玲","廖婉汝","溫玉霞","江啟臣","游毓蘭","吳怡玎","林思銘","陳玉珍","魯明哲","楊瓊瓔","吳斯懷","謝衣鳯","鄭正鈐"],"mtime":"2024-01-18T15:42: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600號","laws":["01132"],"提案編號":"1684委28600","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陳以信等16人，鑒於全國消防人員無法組織工會來保障其勞動權益，導致消防員長期編制不足、工時過長，裝備老舊缺乏、勤業務繁雜等現況，因而職災憾事不斷發生，依據我國憲法有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公約皆明定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團結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以提供消防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之必要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國內消防員人力不足，大多採勤二休一（工作48小時休息24小時），若勤二休一且未能補休，消防員一個月工時可達480小時，若遇到颱風季節，每月工時甚至超過500小時，相較鄰近國家，日本是先進國家中消防員工時最少的國家，每周約40小時。韓國目前採取「三組二輪制」，平均每月工時約為240小時，顯然我國消防員工時為鄰近日韓的兩倍以上。\n二、依據平均每名消防人員捍衛之生命財產人數比觀之，最佳消防服務人口比為1：1,240，即平均每名消防員要照顧逾1,200名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鄰近國家如日本1：731、新加坡1：925，美國紐約1：513，反觀台灣為1：1,613，我消防員勤務負荷仍是其1.3到1.7倍，更是紐約（1：513）的2.4倍之多，顯然我國消防員日已嚴重過勞，不斷消耗自身健康狀況，徒增工作風險。\n三、自民國41年至今，已超過百餘消防人員因公死亡或殉職，近年更是高樓層火警頻傳，消防人員殉職人數也不斷攀升，單靠現有管理機制改革，恐悲劇一再上演，應嚴正面對消防員組工會的重要性，以組織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係賦予基層消防員透過集體力量，建立與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度性的溝通管道，共同協商勞動條件的權利。\n四、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另修正第六條第一項，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以考量我國消防體系特殊性，宜對消防人員得組織之工會類型特別規範。","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由於國內消防員人力不足，大多採勤二休一（工作48小時休息24小時），若勤二休一且未能補休，消防員一個月工時可達480小時，若遇到颱風季節，每月工時甚至超過500小時，相較鄰近國家，日本是先進國家中消防員工時最少的國家，每周約40小時。韓國目前採取「三組二輪制」，平均每月工時約為240小時，顯然我國消防員工時為鄰近日韓的兩倍以上。\n\n二、依據平均每名消防人員捍衛之生命財產人數比觀之，最佳消防服務人口比為1：1,240，即平均每名消防員要照顧逾1,200名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鄰近國家如日本1：731、新加坡1：925，美國紐約1：513，反觀台灣為1：1,613，我消防員勤務負荷仍是其1.3到1.7倍，更是紐約（1：513）的2.4倍之多，顯然我國消防員日已嚴重過勞，不斷消耗自身健康狀況，徒增工作風險。\n\n三、自民國41年至今，已超過百餘消防人員因公死亡或殉職，近年更是高樓層火警頻傳，消防人員殉職人數也不斷攀升，單靠現有管理機制改革，恐悲劇一再上演，應嚴正面對消防員組工會的重要性，以組織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係賦予基層消防員透過集體力量，建立與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度性的溝通管道，共同協商勞動條件的權利。\n\n四、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一、爰擬具「工會法第第六條第一項修正，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以考量我國消防體系特殊性，宜對消防人員得組織之工會類型特別規範。\n\n二、第六條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