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3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6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孔文吉","費鴻泰","游毓蘭","曾銘宗","陳超明","李德維","萬美玲","吳怡玎","溫玉霞","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林思銘","徐志榮","魯明哲","林奕華","鄭正鈐"],"mtime":"2024-01-18T15:31: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8597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8597","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18人，為保障幼兒健康及選擇權，避免因幼兒園食材缺乏選擇權，進而暴露於高度食安風險中，故擬增訂相關規範，據此保障幼兒園健康飲食。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幼兒園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以及《學校衛生法》對膳食食材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學校衛生法》並未將幼兒園納入適用對象，幼兒園膳食問題亦無明確法律規範，僅被列入地方政府稽核訪視查察項目，難以有效保障幼兒膳食及健康。\n二、政府於110年元旦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進口，又於111年2月8日宣布將開放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的食品輸入，導致對幼兒園食材缺乏選擇權的幼兒，暴露於高度食安風險中。\n三、為保障幼兒健康及選擇權，新增第十二條第二項，規範幼兒園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以及《學校衛生法》對膳食食材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n\n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n\n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n\n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n\n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n\n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n\n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n\n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n\n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n\n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n\n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4","說明":"現行《學校衛生法》並未將幼兒園納入適用對象，幼兒園膳食問題亦無明確法律規範，僅被列入地方政府稽核訪視查察項目。由於政府開放乙型受體素及來自日本福島等五縣所產製之食品，為保障幼兒健康及選擇權，新增本條第二項，規範幼兒園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以及《學校衛生法》對膳食食材之規範，以免讓幼兒暴露於食安風險中。","修正":"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n\n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n\n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n\n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n\n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n\n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n\n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n\n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n\n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以及學校衛生法對膳食食材之規範，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n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n\n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n\n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