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45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5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5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2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0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邱志偉","何志偉","蔡易餘"],"連署人":["林靜儀","許智傑","范雲","蘇治芬","楊曜","邱泰源","吳玉琴","賴瑞隆","吳琪銘","賴惠員","蔡適應","林宜瑾","王美惠"],"mtime":"2024-01-18T15:35: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8607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860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何志偉、蔡易餘等16人，鑒於境外敵對勢力以文書、圖文、宣傳或製造錯假訊息等，尤其於網際空間加大宣傳力道，干擾我國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甚至危害人身安全。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不受境外敵對勢力於網際空間之影響。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中國近年以錯假資訊對我國內部秩序進行干預，尤其以網際空間製造對我國安有害之資訊，最為強烈。參考瑞典哥德堡大學近期發布的V-Dem（VARIETIES OF DEMOCRACY）報告指出，我國已蟬聯九年作為接受境外訊息干擾最頻繁之國家，而中國則屬釋放錯假資訊之主要國家，此影響程度，已受到國際各國關注，爰應於本法增訂相關禁止事項。\n二、為遏止中國對我國網際空間之攻擊行為，其包含發展側翼組織、大外宣等，甚至發現有辭典等教育教材，都出現替中國進行文宣等多樣形式進行文化滲透。且新加坡、法國、德國等國家，皆以制定專法，針對網際空間在內的錯假訊息進行規範，予以禁止。\n三、由於本法已增訂網際空間之犯罪，已包含於國安維護範圍。故本法參考反滲透法，將「人民」修正為「任何人」，並於第二條之一增列「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以其周延；另增訂第四款禁止事項，針對製作文書、圖畫、影像、物品、消息等行為，進行規範。\n四、爰增訂第二條之一第四款所示，相關罰則增訂於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四款，其餘項次配合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3","說明":"鑒於中國已於網際空間對我國不斷進行錯假資訊之攻擊，對國人辨別資訊之真偽造成重大困擾，且已對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甚至人身安全等，有重大危害。國際研究亦已證實我國屬全球受錯假資訊攻擊最為強烈之國家。故應於本法禁止任何人，或其組織、機構、團體受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而製作文書、圖畫、影像、物品、消息。另由於我國網際空間之犯罪，已於本法第二條之二規範，故本條所新增之禁止事項，不另對網際空間之行為增訂條文。","修正":"第二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四、受指示、委託、資助或捐贈經費而製作文書、圖畫、影像、物品、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現行":"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第四款，定明違反該條文之法律效果，爰增訂第四項。\n\n三、第四項至第九項移列為第五項至第十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四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六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六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