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1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1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43: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611號","laws":["01459"],"提案編號":"1684委2861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超過兩年，人力及物力之動員規模前所未有，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有納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作為國軍動員準備項目之需求。為賦予國防部實施防疫動員之法源依據，爰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我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規範國防部之動員任務，包括動員準備階段與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應儲備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惟因應近兩年新冠疫情之防疫經驗需求，考量未來防疫動員之需求，實有增訂之必要。\n二、由於此次新冠肺炎防治工作顯示，動用國軍協助傳染病防治相當重要，尤其當疫情擴大至社區感染時，中央或地方政府會有高度限制人員行動或全面封城禁足之需要，是而應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中，賦予國防部實施防疫動員之明確法源依據。\n三、為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中納入防疫因素，爰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各條文部分內容：\n(一)傳染病防治納入動員工作。（修正第三條第一款）\n(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納入配合辦理單位。（修正第五條第二款）\n(三)傳染病防治相關工作列入動員準備綱領。（修正第六條第一款）","對照表":[{"law_id":"01459","law_nam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動員任務如下：\n\n一、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n二、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law_content_id":"01459:01459:2001-10-25-制定:4","說明":"一、本條第一款修正。\n\n二、鑒於現行法中，未將傳染病防治列入國軍動員準備任務，爰修正予以新增。","修正":"第三條　動員任務如下：\n\n一、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及傳染病防治工作。\n二、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現行":"第五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n\n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n\n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說明":"一、本條第二款修正。\n\n二、鑒於現行法中，軍事動員準備僅將中央各機關列為負責配合辦理之單位，忽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有需要配合辦理之處，爰修正予以新增。","修正":"第五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n\n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n\n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現行":"第六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動員準備執行計畫，其內容如下：\n\n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n\n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n\n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n\n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規範緊急危難及備戰資源轉供應變等措施。","law_content_id":"01459:01459:2019-05-31-修正:8","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修正。\n\n二、將傳染病防治相關工作列入動員準備綱領。","修正":"第六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動員準備執行計畫，其內容如下：\n\n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及傳染病防治，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n\n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n\n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n\n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規範緊急危難及備戰資源轉供應變等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