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羅明才","楊瓊瓔","許淑華","溫玉霞","曾銘宗","林德福","呂玉玲","李德維","孔文吉","吳怡玎","江啟臣","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游毓蘭","吳斯懷"],"mtime":"2024-01-18T15:43: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8616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8616","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考量在飛航資格不符之條件上，例如並未領有適航證書、檢定證以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卻又已經實際進行飛航行為者，在其處罰上有其加重必要，爰提案「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酌予提高其所受之刑度和罰金規範，盼強化事前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乃對於資格不符，卻已實際進行飛航行為者事後之處罰法源依據。查該二條處份含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額度，所距最新修正日期已逾24年之久，皆是在86年12月所修正，實有酌予調整必要。\n二、考量飛航資格不符，卻又實際進行飛航行為之危害，相較對社會大眾公共安全威脅甚大，爰對於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n三、另對於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law_content_id":"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118","說明":"考量飛航資格不符，卻又實際進行飛航行為之危害，相較對社會大眾公共安全威脅甚大，爰對於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7-06-15-修正:157","說明":"對於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