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26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274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最低工資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5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550000"}],"議案名稱":"「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李德維","游毓蘭","賴士葆","溫玉霞","吳斯懷","楊瓊瓔","鄭正鈐","曾銘宗","李貴敏","鄭麗文","林思銘","孔文吉","羅明才"],"mtime":"2024-01-18T15:43: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3-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8624號","會期":5,"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laws":["01182"],"提案編號":"1121委28624","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程序和擬訂方式，都是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由勞動部設置委員會審查，因「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屬於法規命令，為使相關制度更為健全，有必要立法建構最低工資制度，強化審議程序，並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入法，以保障勞工權益。爰此，為落實尊嚴勞動，特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2","law_name":"最低工資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最低工資法草案","rows":[{"說明":"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尊嚴勞動，確保勞工工作報酬應基本維持本人及其家庭符合合理生活水準，並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n\n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說明":"本法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本法用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及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之規定。\n\n最低工資，係勞工每月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工資所得之最低標準。\n\n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以本法所定最低工資取代。"},{"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法定最低工資之類型，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n\n二、工資本得由勞雇雙方議定，惟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爰於第二項明定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n\n三、第三項明定本法所定最低工資之強制性效力，雇主給付之金額，如有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雇主給付不足之部分，應予補足；未補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要求雇主補足差額。\n\n四、第四項明定雇主有違反前二項規定情形時，適用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處罰之規定。對於雇主疑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相關規定進行勞動檢查。經查證屬實者，依勞動基準法罰則章規定處罰外，明定依違反人數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給付。\n\n五、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明定違反本法者，並應作成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使違反義務人收制裁及警惕之效，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增訂":"第四條　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n\n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n\n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本法所定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n\n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處罰之規定，並依違反人數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給付。\n\n違反本條規定者，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裁罰次數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n\n勞工因雇主違反第二項規定需提起民事訴訟者，就勞工所支出之訴訟相關費用，得請求雇主負擔之。"},{"說明":"為保障勞工權益，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藉由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調整方案。","增訂":"第五條　為審議最低工資，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擬訂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最低工資審議會之組成，由勞動部部長兼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審議會代表應包括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以廣納各方意見。\n\n二、第二項明定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之遴聘方式，由相關勞工及工商團體推薦後，由勞動部就推薦名單遴聘之。\n\n三、第三項明定專家學者或公益代表，由勞動部遴聘之。\n\n四、第四項明定審議會之委員性別比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訂":"第六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另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如下：\n\n一、勞動部代表一人。\n\n二、經濟部代表一人。\n\n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n\n四、勞方代表七人。\n\n五、資方代表七人。\n\n六、專家學者及公益代表四人。\n\n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由相關勞工及工商團體推薦後，由勞動部遴聘之。\n\n第一項第六款之專家學者及公益代表，由勞動部遴聘具有勞工、法律、社會、經濟、財經、財稅或會計相關學識、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n\n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審議會之委員任期。\n\n二、第二項明定委員辭職後之改聘程序及任期。\n\n三、第三項明定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所屬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以資明確。","增訂":"第七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n\n委員因故辭職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遴聘後任期至原任期為止。\n\n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勞動部所屬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說明":"一、為利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並就最低工資之相關事宜進行研究。爰參考日本及澳洲之最低工資制度，明定勞動部應設研究小組，並應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n\n二、於本條賦予研究小組拘束性任務，並透過相關團體的參與，強化研究小組的研究能力及能量。","增訂":"第八條　勞動部應設研究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就最低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n\n研究小組之任務，應包含每年針對最低工資實施現況、產業與區域生產力、就業狀態之影響等進行分析研究。\n\n研究小組為蒐集研究資料，得視需要辦理相關團體之諮詢、聽證、座談會議。"},{"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以廣泛蒐集各項資料及意見。為確實瞭解最新之國家總體經濟社會情勢，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代表參與，就所管業務提供最新數據及說明。\n\n二、因最低工資之實施日期原則上訂為每年一月一日，為瞭解最低工資實施後，整體經濟社會情勢之變化，爰明定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報告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又為使最低工資審議會議之會議過程更為周延並聚焦，研究小組應於審議會議召開前，依第十條所定之指標，蒐集、分析年度變動幅度並預測未來可能之變化，通盤考量並提出研究報告及具體調整方案建議，供審議會參考。","增訂":"第九條　前條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n\n一、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n\n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之人員。\n\n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報告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十條所定之指標提出研究報告及具體調整方案建議。\n\n研究小組之會議召集程序與議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研究報告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公開。"},{"說明":"一、明定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調幅之參考指標，應兼顧勞工最低生活之維持，以及經濟成果分配的精神。\n\n二、為落實尊嚴勞動與達到合理生活水準，並使審議會能充分衡酌整體經濟社會情勢，於第二項規定最低工資之擬訂，並得參考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躉售物價指數、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租金年增率及就業扶養比等等相關統計數據。\n\n三、因前開數據分屬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主管，又因各數據產出之時間及頻率不一，爰第三項明定各該資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將資料送勞動部彙整。","增訂":"第十條　最低工資調幅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家庭收支狀況及基本生活費擬訂調整幅度，且不得低於前一年最低工資，以照顧勞工及其家庭需求。\n\n最低工資調幅之擬訂，並得參採下列資料，以達第一條所稱之尊嚴勞動與合理生活水準：\n\n一、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n\n二、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n\n三、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n\n四、國家經濟發展狀況。\n\n五、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n\n六、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n\n七、躉售物價指數。\n\n八、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n\n九、各業勞工工資。\n\n十、租金年增率等住宿成本。\n\n十一、就業扶養比。\n\n前二項所定資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將資料送勞動部彙整。"},{"說明":"一、為建立明確之審議流程，爰明定審議會應每年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加開會議。又因最低工資之實施日期訂為每年一月一日，為保留後續行政作業時程及提供雇主因應最低工資調整之準備時間，爰於第一項明定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n\n二、第二項明定審議會之議事規則。各方代表就最低工資之調整有不同意見及立場本可預見，惟審議會係勞、資、學、政對話的重要平臺，仍宜由出席委員共同討論取得共識，作成具體決議。如出席委員確無法達成共識，為免延宕最低工資之調整時程，進而影響領取最低工資勞工之權益，爰明定會議結果得經出席之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議決之。","增訂":"第十一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審議最低工資。\n\n審議會就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如未能就審議案達成共識，得經出席之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議決之。"},{"說明":"明確訂定最低工資調整之實施日期為次年一月一日。","增訂":"第十二條　前條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於次年一月一日實施。"},{"說明":"為符行政程序公正、公開原則，明定審議會之會議資料及紀錄公開之期限，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對外公開。","增訂":"第十三條　勞動部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n\n會議資料及紀錄，公開範圍應包含勞動部全球資訊網。"},{"說明":"為使審議會通過之最低工資儘速確定生效，並尊重審議會的專業審議決定，明定行政院應於二十日內公告實施，無須再經過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程序。","增訂":"第十四條　行政院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公告實施。"},{"說明":"一、為避免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與勞工約定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機關辦理採購，若發現參加政府採購之廠商違反本法時，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n\n二、於第二項規定準用政府採購法之救濟程序以及停權限制。","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n\n前項情形準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以利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與本法所定最低工資間制度之接續，避免本法施行後，產生法律適用之空窗期，影響勞工權益。\n\n二、為確保勞工工資權益，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增訂":"第十六條　勞動部依本法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n\n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說明":"訂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