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4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明才","游毓蘭","洪孟楷","翁重鈞"],"連署人":["曾銘宗","孔文吉","李德維","吳斯懷","賴士葆","溫玉霞","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鄭正鈐","林思銘","許淑華","楊瓊瓔","萬美玲","呂玉玲"],"mtime":"2024-01-18T15:36: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8637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8637","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葉毓蘭、洪孟楷、翁重鈞等19人，參照「噪音管制法」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規定燃放爆竹致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惟若屬個人行為，警方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處理，相較於噪音管制法，社維法之規定顯然輕微許多，相關罰則允宜檢討，爰參考「噪音管制法」相關罰則，提案修正提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n二、新北市新店區一名被附近居民稱為「煙火哥」之男子，因私人糾紛屢次在深夜於住宅區施放煙火，並已被依違反「社維法」函送多次。然其行為已造成周遭住民困擾，經了解其個人行為警方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處理，又參考「噪音管制法」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規定燃放爆竹致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相較於「噪音管制法」，社維法之規定顯然輕微許多，相關罰則尚有檢討改善空間，爰參照「噪音管制法」相關罰則，提案提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n\n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n\n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85","說明":"一、參照噪音管制法第8條，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n\n二、惟若屬個人行為，警方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處理，相較於「噪音管制法」，社維法之規定顯然輕微許多，相關罰則允宜檢討，爰參考「噪音管制法」相關罰則，提案提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之罰則。","修正":"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n\n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n\n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n\n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