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4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4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2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36: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明才","李德維","萬美玲"],"連署人":["曾銘宗","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溫玉霞","賴士葆","吳怡玎","游毓蘭","鄭麗文","林思銘","孔文吉","李貴敏","林奕華","翁重鈞","鄭正鈐","楊瓊瓔"],"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3-05-31","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2","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28638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28638","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李德維、萬美玲等19人，鑒於1997年5月4日修正「娛樂稅法」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是民眾生活日常，與當初娛樂稅制定背景及立法理由已截然不同，當中更有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又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是以允宜與時俱進，將藝文及體育活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對象，爰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9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而迄今財政部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並未檢討廢除，更未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反觀《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分配更是地方重要財源，最近一次修正為1999年1月25日，迄今已逾22年，其間更經歷2010年縣市合併、六都升格，直轄市數量倍增，使得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財政部亦未提出修法方案，改善地方財政結構問題。財政部之不作為不應做為阻礙修法之理由。\n二、早在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訂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實屬「寓禁於徵」的邏輯。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部分更是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加上科技進步，數位串流平台等消費型態改變，但娛樂稅只向實體電影產業課稅，而影音平台卻不需要被課徵娛樂稅，形成同質產業中的差別待遇，更進一步衍生出公平性的問題。\n三、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基於體育主管機關之立場，多次建請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事宜，惟財政部卻本位主義，置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經濟部等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於不顧，迄未積極配合修正法令，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並刪除第二款、第六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n\n二、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允宜刪除。\n\n三、參酌2004年監察院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刪除第六款高爾夫球場。","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二、舞廳或舞場。\n\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並刪除第二款、第六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