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4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公聽會-202303249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明才","賴士葆","李德維","孔文吉","洪孟楷","萬美玲"],"連署人":["曾銘宗","溫玉霞","吳怡玎","吳斯懷","游毓蘭","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李貴敏","林奕華","楊瓊瓔","鄭正鈐","翁重鈞"],"mtime":"2024-01-18T15:36: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3-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8639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8639","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賴士葆、李德維、孔文吉、洪孟楷、萬美玲等19人，鑒於1997年5月4日修正《娛樂稅法》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是民眾生活日常，與當初娛樂稅制定背景及立法理由已截然不同；而觀光遊樂業實為「寓教於樂」之產業，又近年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更以發展戶外教學為導向，其對於親子關係的培養、莘莘學子教育成長過程，均扮演重要角色。惟適逢疫情肆虐，整體觀光遊樂業已奄奄一息，或可藉此機會檢討免徵觀光遊樂業娛樂稅，以刺激整體產業景氣，促進產業活絡。爰提案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早在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訂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實屬「寓禁於徵」的邏輯。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而是民眾生活日常。\n二、199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迄今財政部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並未檢討廢除，更未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反觀《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分配更是地方重要財源，最近一次修正為1999年，迄今已逾22年，其間更經歷2010年縣市合併、六都升格，使得中央與地方之財政狀況已有所改變，財政部亦未提出修法方案，改善地方財政結構問題。財政部之不作為不應做為阻礙修法之理由。\n三、而觀光遊樂業實為「寓教於樂」之產業，對親子關係的培養、莘莘學子之教育成長過程，均扮演重要角色；近年更以戶外教學為導向，提供相當多的教案給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惟適逢疫情肆虐，整體觀光遊樂業已奄奄一息，或可藉此機會檢討免徵觀光遊樂業娛樂稅，以刺激整體產業景氣。\n四、又觀光遊樂業受《發展觀光條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限制與主管機關高度管理，經營管理不易。與《娛樂稅法》第二條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大相逕庭，爰此提案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二，予以免徵娛樂稅，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觀光遊樂業受《發展觀光條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限制與主管機關高度管理，經營管理不易。與娛樂稅法第二條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大相逕庭，爰提案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二，予以免徵娛樂稅，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增訂":"第五十條之二　符合本條例所稱之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設施免徵娛樂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