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50701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9/11243007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9/112430078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9/11243007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9/11243007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9-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07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5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6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6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07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5人「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經濟部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70000"}],"議案名稱":"「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及「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33:04+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3-04-18","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2","字號":"院總第679號政府提案第17883號","laws":["01019","07238","07239","07240","07241","07242","07243","07244","07245","07246","07247"],"提案編號":"679政17883","對照表":[{"law_id":"01019","law_name":"經濟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經濟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業務，特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一條　經濟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n第十四條之一　經濟部設經貿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二十一條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應用科學技術行政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n二、關於應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推動、評估、追蹤事項。\n三、關於應用科學技術機構之聯繫及督導事項。\n四、關於國際科學技術情報之蒐集、分析、應用及指導事項。\n五、關於專利、標準、度量衡業務之聯繫及督導事項。\n六、關於其他應用科學之技術事項。\n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開發重要資源，促進經濟建設，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n前項生產事業為國營者，由經濟部設機構管理之。","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一、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n二、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n三、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n四、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n五、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礦產土石資源、地質之督導。\n六、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七、其他有關經濟事項。"},{"現行":"第二十三條　經濟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n第二十四條　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說明":"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n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修正":"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二十五條　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019:01019:2002-01-04-修正:27","說明":"一、條次變更。\n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二條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68-01-27-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條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68-01-27-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四條　經濟部設左列各處、司、室：\n一、國際合作處。\n二、技術處。\n三、總務司。\n四、秘書室。","law_content_id":"01019:01019:2002-01-04-修正:4","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五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4-07-13-修正:5","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配合本法全案修正，原條次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六條　經濟部設工業局，掌理工業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七條　經濟部設國際貿易局，掌理國際貿易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八條　經濟部設智慧財產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九條　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條　經濟部設能源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一條　經濟部設礦務局、商業局及水利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二條　經濟部設中小企業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現行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n第十三條　經濟部設產業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四條　經濟部設中央地質調查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一、商業發展署：商業服務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輔導、發展及管理事項。\n二、產業發展署：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產業管理及發展事項。\n三、國際貿易署：國際貿易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貿易推廣及管理事項。\n四、能源署：能源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管理事項。\n五、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及新創企業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輔導及發展事項。\n六、水利署：水利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管理事項。\n七、智慧財產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及宣導事項。\n八、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之規劃、開發、招商、營運及管理事項。\n九、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之推動、管理及宣導事項。\n十、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礦產土石資源及地質調查之規劃、執行及管理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經濟部設投資業務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2002-01-04-修正:13","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現行條文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惟迄今未施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投資業務改於本部設業務單位辦理，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五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019:01019:2002-01-04-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019:01019:2002-01-04-修正:18","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七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96-09-19-修正:18","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n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n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n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n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n六、關於本部出版物之印行事項。\n七、關於庶務事項。\n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九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019:01019:2002-01-04-修正:21","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條　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國際經濟及技術合作關係之聯繫、發展事項。\n二、關於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活動之協調、推行事項。\n三、關於雙邊國家經濟合作之推動與經濟合作會議決議案執行之協調、聯繫及追蹤事項。\n四、關於區域性經濟與技術合作活動之聯繫、協調、推動及執行事項。\n五、關於對外技術協助之聯繫事項。\n六、關於雙邊國家技術協助計畫之執行事項。\n七、關於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情況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n八、關於其他國際經濟及技術合作事項。","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1-01-06-全文修正:20","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本部國際合作處業務移至國際貿易署，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陳事項。\n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n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六、關於資料蒐集、研究、分析及報導事項。\n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n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1-01-06-全文修正:22","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六條　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七條　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96-09-19-修正:28","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七條之一　經濟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96-09-19-修正:29","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七條之二　經濟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96-09-19-修正:31","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十條　經濟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另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1-01-06-全文修正:30","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十二條　經濟部為促進對外經濟關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經濟或商務機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1-01-06-全文修正:32","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駐外機構之設置係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十三條　經濟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經濟政策及國內外經濟情況之分析、研究事項。\n二、關於本部暨所屬機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n三、關於經濟動員準備措施之協調、聯繫、研究事項。\n四、關於經濟資料之蒐集及編譯、出版事項。\n五、關於其他經濟研究、發展事項。","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1-01-06-全文修正:33","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三十四條　經濟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經濟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n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n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n四、關於法律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三十五條　經濟部處務規程，由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1-01-06-全文修正:35","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經濟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各種科技及經濟專門人員或對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九十九人。","law_content_id":"01019:01019:1981-01-06-全文修正:29","說明":"一、條次變更。\n二、本部職司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發展等事項，各項政策制定均須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為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之瞬息萬變，亟需彈性進用具經濟及高科技等專門人員，並依實際業務需要，覈實調整所需人數。","修正":"第八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八十六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茲因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尚不適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之權益保障規定，為保障該會隨同業務移撥本部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n三、查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事管理前經行政院六十三年五月九日台六三人政壹字第○七六一五號函核定准予比照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辦理；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後，該準則已於同年七月十七日廢止，爰有關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之進用及管理係依進用辦法規定辦理。依進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所稱「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所稱「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之進用及管理依上開規定，採分類職位制，與行政機關採簡薦委制有所不同，具任用資格者轉任公務人員尚須受職務列等及年資提敘之限制，致使部分人員權益受影響，茲以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修正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四、茲為保障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之權益，於第二項明定渠等人員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n五、茲為保障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權益，於第三項明定渠等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n六、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待遇調整之定義。","修正":"第九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修正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n第一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現行":"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19:01019:2002-01-04-修正:40","說明":"一、條次變更。\n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修正":"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38","law_name":"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商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商業發展業務，特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一、商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n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n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適、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n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n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n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n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39","law_name":"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產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n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n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n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n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n六、產業合作及投資。\n七、產業人才培訓。\n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0","law_name":"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國際貿易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n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n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n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n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n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n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n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n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1","law_name":"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能源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n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n三、能源之取得、轉換與供需穩定之規劃及推動。\n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n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n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n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n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n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n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因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署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之原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n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職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為止。\n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2","law_nam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3","law_name":"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n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n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n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n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n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n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n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n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n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行政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n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n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n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4","law_nam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智慧財產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n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n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n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n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n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n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另鑒於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明定如聘用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五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鑒於專利進案量大且類別多樣化，而審查人員專長實無法涵蓋所有技術領域，且特定技術領域覓才不易，基於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案件之審查具有專業補強性及運用彈性化之特點，本局確有需要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以借重學識經驗專長，承審專利審查案件，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5","law_name":"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n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項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n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n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n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n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n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n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n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n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n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增訂":"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6","law_name":"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標準檢驗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n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n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n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n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n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n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n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n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增訂":"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增訂":"第六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47","law_name":"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礦產土石資源與地質調查及管理業務，特設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說明":"本中心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n一、礦業、土石業、地質調查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n二、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n三、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四、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n五、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n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七、其他有關礦產土石資源與地質調查及管理事項。"},{"說明":"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5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