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5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3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6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楊瓊瓔","洪孟楷","李德維","李貴敏","陳超明","鄭正鈐","江啟臣","孔文吉","游毓蘭","羅明才","謝衣鳯","曾銘宗","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mtime":"2024-01-18T15:30: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8643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8643","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鑑於幼兒園招收對象均為幼童，遇火災均無自行逃生能力；另隨社會生活型態變化，幼兒園收容幼兒時間日增長，至夜間機構人力相對減少，對火災等突發狀況恐應變能力不足，因此幼兒園機構更應以嚴謹的態度，強化設置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例如強制加設防火區劃、自動灑水設備、自動排煙設備等，以加強對幼兒之保護。又現行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並未包括上列設施設備，應立法強制加設以維安全，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幼兒園招收對象均為幼童，遇火災均無自行逃生能力，因此幼兒園機構應加強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例如加設防火區劃、自動灑水設備、自動排煙設備等，以加強對幼兒之保護。又現行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並未包括上列設施設備，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增列建築及消防設施設備。","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n\n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n\n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n\n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n\n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董事會。\n\n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法人為公司者，得自行或聯合興辦幼兒園；其設立之幼兒園，以招收該公司員工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n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者，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0","說明":"鑑於幼兒園招收對象均為幼童，遇火災均無自行逃生能力，因此幼兒園機構應加強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例如加設防火區劃、自動灑水設備、自動排煙設備等，以加強對幼兒之保護。又現行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並未包括上列設施設備，爰增訂以為規範。","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n\n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n\n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n\n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n\n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董事會。\n\n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及建築、消防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法人為公司者，得自行或聯合興辦幼兒園；其設立之幼兒園，以招收該公司員工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n\n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者，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