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4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4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7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分別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260703002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7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900"}],"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何志偉","陳瑩","許智傑","賴惠員","郭國文","黃秀芳","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陳秀寳","楊曜","高嘉瑜","陳明文","蔡易餘","邱志偉","吳琪銘","劉世芳","蘇巧慧","蘇治芬","賴瑞隆","林淑芬"],"mtime":"2024-01-18T15:37: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8658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28658","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鑑於司法院擬於行政訴訟中引入專業委員協助，應許訴訟雙方當事人監督專業委員是否有應迴避事由，共同決定專業委員於程序中之參與程度，並完整知悉專業委員提供之說明及意見且充分辯論，爰提案增訂「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涉及專業領域之行政訴訟能迅速進行、妥適審結，司法院於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829號政府提案第17666號）增訂專業委員參與制度，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徵詢當事人意見後，選任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透過專業委員提出的說明與意見，協助法官釐清爭點、使訴訟關係明確，順利訴訟進行，達到輔助法院作成妥適審判的機能。\n二、為確保專業委員之中立性及公正性為當事人所接受，專業委員之利害關係資訊除應向審判長揭露外，亦應向當事人揭露（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並賦予當事人聲請專業委員迴避之權，爰仿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六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聲請專業委員迴避（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n三、專業委員基於自身專業學識經驗，固可直接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發問、向行政法院說明或陳述意見。惟當事人或證人於專業委員發問下之陳述，將影響法院心證形成及訴訟之結果，故專業委員直接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較之單純向法院說明或協助證據調查、應有更高之限制，爰仿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專業委員直接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進行說明或發問，均應得兩造當事人事前同意（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n四、專業委員於試行和解或調解時在場陳述意見，使專家在早期階段參與程序、有助紛爭之解決。惟和解及調解如無兩造當事人合意即無從成立，其程序之進行自應高度尊重兩造當事人自主性，爰仿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專業委員之參與和解程序亦應得兩造同意（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n五、專業委員對行政法院提供專業知識並不限於爭點整理階段、得於行政法院調查證據時提供協助。惟證據之調查，自人證、書證、鑑定人、以至物體和現場之勘驗，其進行方式、是否完足，均關涉法院心證形成至鉅，爰仿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四條之六第二項，規定專業委員協助法院調查證據時應予兩造當事人在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項）。\n六、為確保專業委員之參與公開透明、避免淪為訴訟程序中之「黑箱」，專業委員提供法院說明及意見，原則上應於期日中當事人得共見聞之形式言詞提供。為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專業委員亦得於期日外以書面提供說明或意見，惟應確保當事人確實知悉該等說明或意見，俾得對其陳述意見、充分辯論，爰仿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規定應將該書面說明繕本送達於當事人（增訂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三項）。\n七、為使專業委員提供之專業知識得到當事人充分辯論，應賦予當事人向專業委員就其說明或意見發問之機會，當事人得提出問題聲請審判長就該問題向專業委員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後自行發問（增訂第二十一條之四第四項）。又當事人之發問與專業委員之說明或意見無關、或有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審判長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為增進行政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有必要引進法律以外專業領域之專業委員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爰增訂本章。至於行政法院就專業法律問題之徵詢意見，本法已於第一百六十二條規範。","增訂":"第二章之一　專業委員"},{"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隨著社會生活複雜化及社會分工細膩化，涉及專業知識之專業型訴訟日益增多，有必要引進法律以外專業領域之專業委員輔助審判。爰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韓國專門審理委員制度及我國現行「法院諮詢專家要點」，增訂有別於鑑定人、無須具結之專業委員制度，以協助法院釐清爭點、使訴訟關係明確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行政法院審理事件涉及專業領域，認有必要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選任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有關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之方式，依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為之。\n\n三、為確保專業委員之中立性及公正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與訴訟事件、當事人間有一定關係、曾參與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作成或訴願決定、曾以參審員身分參與相牽涉之職務法庭懲戒裁判或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不得為專業委員。但不包括於前審曾受選任為專業委員之情形，附此敘明。\n\n四、行政法院選任專業委員後，因情事變更、利益衝突、不適任或其他必要情形，得撤銷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之裁定，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行政法院審理事件涉及專業領域，認有必要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以裁定選任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n\n有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委員；已選任者，撤銷其選任。\n\n行政法院認專業委員不宜參與訴訟程序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撤銷選任專業委員之裁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法院及訴訟關係人得以瞭解專業委員所具備之專業與學識經驗，並確保其中立性及公正性，爰參考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其應揭露之事項。第一款係指曾以專業委員身分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情形，倘其以裁判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身分參與程序者不屬之。至專業委員有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無論於選任前、後均應即時揭露，使法院得為適當之處理。又專業委員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提供法院協助，性質上與人證或鑑定有別，故無命具結之必要。\n\n三、為確保專業委員之中立性及公正性為當事人所接受，除應將第一項各款資訊向當事人揭露外，亦應予當事人聲請專業委員迴避之權，爰仿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六第一項，於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聲請專業委員迴避。","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　專業委員應於選任前揭露下列資訊；其經選任後發現者，應即時向審判長及當事人揭露之：\n\n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n\n二、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n\n三、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受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n\n四、關於該事件，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n\n五、有前條第二項情形，或依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n\n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專業委員經審判長要求或許可後，得參與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和解、調解、保全程序等，爰規定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之方式。至於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本屬法官權限，不受專業委員說明或意見之拘束，自屬當然。\n\n三、當事人或證人於專業委員發問下之陳述，將影響法院心證形成及訴訟之結果，故專業委員直接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較之單純向法院說明或協助證據調查、應有更高之限制，爰仿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專業委員直接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進行說明或發問，均應得兩造當事人事前同意。\n\n四、和解及調解如無兩造當事人合意即無從成立，其程序之進行自應高度尊重兩造當事人自主性，故專業委員之參與和解程序亦應得兩造同意，爰仿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於第五款規定專業委員須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方能參與和解及調解。\n\n五、證據之調查，自人證、書證、鑑定人、以至物體和現場之勘驗，其進行方式、是否完足，均關涉法院心證形成至鉅，爰仿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四條之六第二項，於本條第二項規定專業委員協助法院調查證據時應予兩造當事人在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三　專業委員經審判長要求或許可後，基於專業學識經驗，依下列方式參與訴訟程序：\n\n一、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後直接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n\n二、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後直接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發問。\n\n三、向行政法院說明或陳述意見。\n\n四、於調查證據時提供協助。\n\n五、於試行和解或調解時，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後在場陳述意見。\n\n前項第三款情形，書記官應通知兩造當事人到場、並予當事人有在場說明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時，就其說明或意見之表達形式，爰訂定第一項。\n\n三、為落實對當事人之程序保障，爰於第二項明定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n\n四、專業委員於期日外以書面所為之說明或意見，應為當事人所確實知悉、俾供其行使第二項之陳述意見權，爰仿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規定應將該書面說明繕本送達於當事人。\n\n五、為使專業委員提供之專業知識得到當事人充分辯論，當事人應有向專業委員就其說明或意見發問之機會，爰於第四項允許當事人預擬問題後聲請審判長向專業委員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後自行發問。又當事人之發問與專業委員之說明或意見無關、或有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自不待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四　專業委員之說明或意見，僅得以書面或於期日到場以言詞為之。\n\n前項說明或意見，行政法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n專業委員以書面所為之說明或意見，應由書記官將繕本送達於當事人。\n\n當事人得就專業委員之說明或意見，聲請審判長對於專業委員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後自行發問。"},{"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專業委員提供之說明或意見、程序中之發問或協助，並非證據方法，也與鑑定意見不同。專業委員之陳述原則上應儘量客觀化（如專業領域的背景知識），以協助法官明瞭訴訟關係，促進訴訟程序進行。惟行政法院因專業委員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如係兩造當事人攻擊防禦所未曾提出，則應於裁判前對當事人為適當之揭露，使當事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避免突襲性裁判，爰參酌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明定行政法院因專業委員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五　行政法院因專業委員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協助行政法院，須付出相當心力，爰於第一項規定專業委員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n\n三、專業委員係立於受法官諮詢之地位，與證人、鑑定人不同，其參與訴訟程序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非屬訴訟費用，應由國庫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定之。\n\n四、有關專業委員之專業類別、資格、任期、聘任、解任、執行職務之程式、倫理規範及日費、旅費、報酬之計算方法及數額等事項，所涉細節較為繁瑣，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於第三項授權由司法院定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六　專業委員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n\n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n\n專業委員之專業類別、資格、任期、聘任、解任、執行職務之程式、倫理規範及日費、旅費、報酬之計算方法及數額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專業委員因參與訴訟程序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者，應予保密，爰明定之。專業委員依本條規定即屬依法令負保密義務之人，如違反其保密義務時，自應依法負相關法律責任，併此敘明。","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七　專業委員因參與訴訟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者，應保守秘密。"},{"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章關於行政法院、審判長權限部分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進行言詞辯論以外之程序時亦得準用，爰於本條明定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八　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四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關於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