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競程","賴瑞隆","蘇巧慧","湯蕙禎","何志偉","陳秀寳","吳思瑤","何欣純"],"連署人":["王美惠","沈發惠","林俊憲","吳玉琴","劉世芳","許智傑","羅美玲","莊瑞雄","黃世杰","管碧玲","黃秀芳","江永昌","邱泰源","賴惠員"],"mtime":"2024-01-18T15:31: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665號","laws":["01459"],"提案編號":"1684委28665","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賴瑞隆、蘇巧慧、湯蕙禎、何志偉、陳秀寳、吳思瑤、何欣純等22人，有鑑於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經驗，全民動員之成敗攸關國家安全及戰爭成敗，我國保全業法制化超過30年，其日常運作具有完善之規範，且工作內容多與公權力運作類似，可以迅速動員協助軍警勤務，讓軍警專注核心工作。爰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保全人員納入全民動員防衛體系，由國家予以組織、指導、訓練，實施動員時可立即發揮協勤能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80年制定保全業法至今已逾30年，對於保全業之業務執行、人員資格及管理均有相關規範，並規定施以職前專業及在職訓練，且其日常職務之執行，如社區保安、工商園區安全維護、重要基礎設施保護等等，與公權力行為相似，若能有效納入編組，並施以必要之訓練、講習，可以有效提升全民動員防衛量能。\n二、台灣國防戰略主軸為防衛固守、抵抗外敵入侵，一旦面臨戰事或緊急危難，必須立即穩定人心、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尤其都會地區地小人稠，保全業所服務之社區人數超過半數人口，若能加以編組、訓練，一旦實施動員，可以快速引導民眾避難、協助訊息傳遞、物資發送、社區秩序維護、基礎設施保護等工作，協助維持社會秩序及運作，減輕軍警之負擔。","對照表":[{"law_id":"01459","law_nam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n\n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n\n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n\n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law_content_id":"01459:01459:2019-05-31-修正:18","說明":"一、動員人力之掌握攸關動員效率及成效，保全業自80年法制化以來，平時已深入民間各個角落，對於社區保全、訊息傳遞、物資運送、重要基礎設施保護等作業具有相當之經驗，且職務性質不乏與公權力執行類似者，若能特別納入動員體系，可作為動員實施階段最有效率之力量，爰修正第一項，將保全人員納入調查、統計、編組之範圍，並規劃其協勤事宜。\n\n二、修正第二項，明定保全業應配合辦理相關調查工作。\n\n三、修正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將保全人員納入，明定其協勤工作之督導及人力運用之機關分工。","修正":"第十五條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保全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保全人員動員協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n\n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及保全業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n\n民防工作及保全協勤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及協勤保全人員，支援軍事勤務。\n\n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