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黃世杰","蔡易餘","吳玉琴","邱泰源","林宜瑾","張廖萬堅","蘇巧慧","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昶佐","吳琪銘","林楚茵","王定宇","羅美玲","沈發惠","林靜儀","張其祿"],"mtime":"2024-01-18T15:31: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8675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28675","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有鑑於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在組織條例設立前，均為國防會議所屬人員，且相關人員領有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所核發之居住憑證與公文書，卻未納入眷戶範圍，爰提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中華民國82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於中華民國85年02月05日公布施行，依行政機關之管理單位雖有不同，但原屬國防會議人員，不應組織調整而侵害他人權益。\n二、考量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已無興建集合式住宅等情形，爰國防部有其他土地與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合建辦理社會住宅，應給予其住戶承購之權益與補助購宅款選擇。\n三、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原眷戶得選擇承購權範圍，以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與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中華民國82年12月30日施行前，取得眷村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原眷戶。","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law_content_id":"01449:01449:1996-01-12-制定:3","說明":"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原為「國防會議」所屬人員均由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徵用調派，並由其核發居住憑證允以分配眷舍，為落實照顧軍眷之美意，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所核發之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納入原眷戶範圍。","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現行":"第五條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n\n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之子女依第二項但書辦理權益承受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49:01449:2001-05-11-修正:5","說明":"一、配合第五條之一增定。\n\n二、為明確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為中華民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第五條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n\n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自該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之子女依第二項但書辦理權益承受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已無興建集合式住宅等情形，爰於第一項明訂領有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核發之國軍眷村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其享有之原眷戶權益。\n\n三、第二項明定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其子女在二人以上者，提出權益承受之方式及時限。","修正":"第五條之一　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列管原眷戶享有之權益，以前條第一項所訂由政府給予補助購宅款或其他由國防部提供之土地改建興建之集合式住宅享有承購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n\n前項子女在二人以上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起六個月內提出由一人承受其權益之書面協議，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n\n第一項享有國防部提供之土地改建興建之集合式住宅享有承購之權益限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取得眷村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原眷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