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5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5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分別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3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2000"}],"議案名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林為洲","洪孟楷","游毓蘭","李德維","傅崐萁","溫玉霞","吳怡玎","馬文君","鄭正鈐","廖婉汝","蔣萬安","張育美","林思銘","曾銘宗","徐志榮","謝衣鳯"],"mtime":"2024-01-18T15:37: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8669號","laws":["02908"],"提案編號":"1082委28669","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有鑑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為新興領域及事務，涵括調查、研究、保存、修復、展示、教育、管理和國際合作等至為專業且具科學性的事務。我國雖於104年制定專法，以保存、保護及管理我國海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然，本法自制定起，僅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相關管轄機關名稱，實質內容卻未曾修正，致使部分法條用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時，略有不足。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彌補本法不足之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為新興領域及事務，涵括調查、研究、保存、修復、展示、教育、管理和國際合作等至為專業且具科學性的事務。為有效保存保護水下文化資產，許多國家均已設立國家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之專責機構，法國「馬賽水下考古中心（DRASSM）」和韓國「國立海洋文化財研究所（국립해양문화재연구소）」均為著名實例，值得仿效。近年來，澎湖、離岸風場、蘭嶼、綠島、金馬和東沙海域已發現近百艘沈船，但僅屬第一階段普查工作，亟待強化研究保存和維護管理等能量，以推動後續相關事務。本法第七條原條文所稱「得指定」專責機構乙節，係在既有相關機構情況下擇優指定，但水下文化資產係屬新興事務，目前國內除若干系所或少數課程外，並無類似具有足夠研究保存能力或能量之專責機構。為呼應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精神，妥善研究與保存珍貴水下文化資產，並培育更多相關人才，爰授權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n二、水下文化資產可能發現於河川、水庫、湖泊、濕地或海洋等水域。隨著國家重大計畫或社經發展，許多工程建設可能在高度敏感水域進行時損及水下文化資產。除事前進行普查與驗證外，為審慎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專家學者多認為相關計畫進行「施工監看」容有其必要，爰參酌陸域文化資產之處理方式，增訂相關規定。\n三、因應第十三條修正之必要，增訂相關罰則。","對照表":[{"law_id":"02908","law_nam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law_content_id":"02908:02908:2015-11-24-制定:8","說明":"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為新興領域及事務，涵括調查、研究、保存、修復、展示、教育、管理和國際合作等至為專業且具科學性的事務。為有效保存保護水下文化資產，許多國家均已設立國家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之專責機構，法國「馬賽水下考古中心（DRASSM）」和韓國「國立海洋文化財研究所（국립해양문화재연구소）」均為著名實例，值得仿效。\n\n二、近年來，澎湖、離岸風場、蘭嶼、綠島、金馬和東沙海域已發現近百艘沈船，但僅屬第一階段普查工作，亟待強化研究保存和維護管理等能量，以推動後續相關事務。\n\n三、本法第七條原條文所稱「得指定」專責機構乙節，係在既有相關機構情況下擇優指定，但水下文化資產係屬新興事務，目前國內除若干系所或少數課程外，並無類似具有足夠研究保存能力或能量之專責機構。\n\n四、為呼應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精神，妥善研究與保存珍貴水下文化資產，並培育更多相關人才，爰授權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現行":"第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危難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不停止該活動，並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n\n前項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已出水者，應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n\n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通報後，得採取下列措施：\n\n一、限制或暫停該水域特定範圍內影響該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n\n二、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水下工作。\n\n三、於發現地所涉水域內劃設暫時保護區。\n\n前項第三款暫時保護區，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其期間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滿失其暫時保護區之效力。\n\n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採取之措施，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依其職權協助之。","law_content_id":"02908:02908:2015-11-24-制定:14","說明":"水下文化資產可能發現於河川、水庫、湖泊、濕地或海洋等水域。隨著國家重大計畫或社經發展，許多工程建設可能在高度敏感水域進行時損及水下文化資產。除事前進行普查與驗證外，為審慎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專家學者多認為相關計畫進行「施工監看」容有其必要，爰參酌陸域文化資產之處理方式，增訂相關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危難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不停止該活動，並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n\n前項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已出水者，應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n\n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通報後，得採取下列措施：\n\n一、限制或暫停該水域特定範圍內影響該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n\n二、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水下工作。\n\n三、於發現地所涉水域內劃設暫時保護區。\n\n四、施工監看。\n前項第三款暫時保護區，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其期間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滿失其暫時保護區之效力。\n\n第三項第四款施工監看之認定基準、監看頻率與人員、記錄內容與方法、土方處理方式、出水遺物保管維護等施工監看計畫書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n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採取之措施，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依其職權協助之。"},{"現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未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已出水者，未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n\n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n\n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law_content_id":"02908:02908:2015-11-24-制定:46","說明":"因應第十三條修正之必要，增訂相關罰則。","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未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已出水者，未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或未依規定進行施工監看。\n\n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n\n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