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莊瑞雄"],"連署人":["劉建國","陳亭妃","李德維","邱志偉","莊競程","吳琪銘","蔡易餘","黃秀芳","沈發惠","郭國文","劉櫂豪","鍾佳濱","邱泰源","羅美玲","林俊憲","黃國書"],"mtime":"2024-01-18T15:32: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8680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8680","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莊瑞雄等18人，為推廣運動賽事，保障運動選手之權益，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以經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有明確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即公務員除本職外，不得兼任其他業務。\n二、運動選手於國際賽事有亮眼表現時，許多商家亦會評估運動選手之商業代言，運動選手亦得透過商業代言取得更多資源，對於推廣運動賽事與提升自身專業能力，皆有助益。\n三、被選為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為給予相關職涯保障，多有將其聘任於政府相關單位之情形；而名義上任職於政府相關之單位即為公務人員。然而運動選手並未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內容，並非實質上之公務員，因此不應限制其接受商業代言之機會。\n四、為推廣運動賽事，保障運動選手之權益，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以經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20","說明":"一、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有明確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即公務員除本職外，不得兼任其他業務。\n\n二、運動選手於國際賽事有亮眼表現時，許多商家亦會評估運動選手之商業代言，運動選手亦得透過商業代言取得更多資源，對於推廣運動賽事與提升自身專業能力，皆有助益。\n\n三、被選為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為給予相關職涯保障，多有將其聘任於政府相關單位之情形；而名義上任職於政府相關之單位即為公務人員。然而運動選手並未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內容，並非實質上之公務員，因此不應限制其接受商業代言之機會。\n\n四、為推廣運動賽事，保障運動選手之權益，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以經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修正":"第二十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