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5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5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李德維","洪孟楷"],"連署人":["楊瓊瓔","林為洲","賴士葆","羅明才","林德福","吳怡玎","鄭正鈐","孔文吉","林奕華","曾銘宗","溫玉霞","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5:37: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8681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8681","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李德維、洪孟楷等16人，鑒於全球性之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對我國學子之身心健康影響甚鉅；另據國健署之「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發現，學生有膳食營養素攝取不足及肥胖率高等營養健康問題，然現行「學校衛生法」有關學校衛生委員會之成員及任務卻未規定須遴聘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學者、代表為防疫及飲食營養之議題提供諮詢指導意見，顯見現行學校衛生委員會之成員及任務已未能符合當前學校衛生安全與學生飲食營養均衡之需求，為確保學生能健康成長，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並增訂其任務亦須提供營養相關諮詢指導意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為對學校衛生相關政策、計畫及管理等事項提供專業指導意見，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對我國學子身心健康造成極大之威脅，顯見現行學校衛生委員會之成員組成，難以應對當前新冠肺炎之防疫需求。\n二、此外，飲食對我國學生之成長與健康有極大之影響，據國健署2013年─2016年及2017年─2020年兩期「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發現，7-18歲之兒童及青少年過重加上肥胖之盛行率高達26.7-30.6%，及7-15歲學生糖尿病前期及血脂異常盛行率偏高，然現行「學校衛生法」有關學校衛生委員會之成員及任務卻未規定須遴聘營養相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為學生飲食營養均衡相關議題提供專業指導意見，實有修正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為確保學生能健康成長，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並增訂其任務亦須提供營養相關諮詢指導意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n\n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n\n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5","說明":"一、鑒於全球性之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對學生之身心健康影響甚鉅；另據國健署2013年─2016年及2017年─2020年兩期「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發現，7-18歲之兒童及青少年過重加上肥胖之盛行率高達26.7-30.6%，及7-15歲糖尿病前期及血脂異常盛行率偏高，然本條文卻未規定須遴選具公衛、醫藥、營養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為防疫及飲食營養之議題提供諮詢指導意見，顯見現行學校衛生委員會之成員及任務已未能符合當前學校衛生安全與學生飲食營養均衡之需求，實有修正之必要，為確保學生能健康成長，爰於本條文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並於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第八款增訂除提供學校衛生相關諮詢指導意見外，亦須提供營養相關諮詢指導意見。\n\n二、增訂第五款須提供學校營養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三、其餘款次順移。","修正":"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學校衛生及營養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n\n二、提供學校衛生及營養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三、提供學校衛生及營養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五、提供學校營養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六、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n\n七、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及營養事項。\n\n八、其他推展學校衛生及營養之諮詢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