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5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5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38: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868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868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將人民之請求權時效延長至十年，惟勞工保險條例並未跟進，仍維持時效為五年，為保障人民權益並符合平等原則，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訂定之請求權時效皆為十年。另，《勞工保險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法，亦參照當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相應將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提高為五年，基於平等原則暨觀察修法歷程，為保障人民權益，應將勞保請求時效延長為十年。","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2-12-04-修正:41","說明":"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訂定之請求權時效皆為十年。另，《勞工保險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法，亦參照當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相應將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提高為五年，基於平等原則暨觀察修法歷程，為保障人民權益，應將勞保請求時效延長為十年。","修正":"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