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5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5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分別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大學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大學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300"}],"議案名稱":"「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38: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28687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2868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大學自治權應為由下而上，且為大學內部包含教師、職員、學生等各社群共同治理之精神。為明確大學合併計畫、校長推選、校務資訊公開，以及學生參與校園事務和內部自治事項，爰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學合併為學校重大議題，惟現行僅國立大學需經校務會議審議，爰新增直轄市、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學校之校務合併計畫需經校務會議同意，合併計畫並應考量教職員工生之個別社群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七條）\n二、為保障公私立大學教師、學生及行政人員之權益，爰規範公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均應包含教師、職員與學生代表。（修正條文第九條）\n三、為擴大校務會議為大學校務重要事項之代表性基礎，增進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席次比例，並降低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召開會議之門檻。（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四、為鼓勵學生代表參與校園事務、提升學生代表之影響力，爰提升校內與學生事務相關會議之學生代表席次之比例，並規範校內各種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及權益相關之會議應有學生代表出席，同時保障大學學生會之自主權。（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n五、為促進公共參與、彰顯大學公共化，爰將大學校務應公開之資訊明確入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1-01-10-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與第三項。\n\n二、為保障大學之自治權，修正第一項所指之大學合併計畫，包含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與私立大學，皆應經過校務會議審議並通過。\n\n三、因應少子女化之衝擊，諸多私立大專院校面臨轉型及退場，第二項、第三項不應侷限教育部所擬定之合併計畫僅限於國立大學，並且教育部於執行合併計畫之同時，應保障與維護教職員工生之權益不受損害，爰於第三項明定之。","修正":"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大學之權利、義務、教職員工與學生權益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n\n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n\n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n\n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n\n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n\n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5-12-16-修正:12","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n\n二、學生與教師同樣為大學自治之主要參與者，應有權對重大切身的學校經營問題提出意見。爰於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明定公立大學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必需包含學生代表之席次，並保障其最低之比例。\n\n三、而私立大學依私立學校法應有其公共性及自主性，自應參照公立大學而享有自治權與校長遴選之參與權利，爰於第三項明定私立大學之校長遴選委員會亦應包含學校代表，以保障私立大學之自治權。","修正":"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n\n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n\n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其中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十分之一。\n\n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n\n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及學校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n\n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包含教師、職員與學生代表。\n\n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n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現行":"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n\n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n\n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n\n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n\n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n\n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n\n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5-12-16-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與第四項。\n\n二、按大學自治之民主原則，以及促進學生參與大學事務之精神，將第二項第二款所訂定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由十分之一提升為五分之一。\n\n三、為增進校務會議民主討論空間，酌修正降低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之門檻。","修正":"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n\n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n\n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n\n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n\n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n\n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六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n\n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n\n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n\n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n\n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n\n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5-12-16-修正:3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與第二項。\n\n二、基於落實大學自治之民主原則，學生參與大學事務是提升校園民主之精神，與實務上落實學生自治之具體作為，保障學生表達意見之管道是為大學自治之基本態度，應明定保障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生事務相關之所有會議之權利，爰於第一項修正本條訂定之精神，並增訂學生得出席之任何與其學生事務相關會議之權利與代表席次，包含參與系、所、院及校相關業務，以及與其申訴有關規章之會議。\n\n三、依前項修正精神，爰於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保障學生成立之自治組織人事、財務、法規及運作之自主權。","修正":"第三十三條　大學為提升校園民主與落實學生自治，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由校、院、系、所等所組織或辦理之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與申訴有關規章之會議，其人數不得少於四分之一。\n\n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依其運作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公共參與及自治能力。學生會與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於其內部事務管理與規章制度之制定，享有自治權。\n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n\n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n\n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4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訂第二項。\n\n二、規範大學校務資訊應主動公開，將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所定之事項明確入法，並例示包括校內各級會議之紀錄、出席人員、議事規則、與學生相關之規章、財務資源及其他依法或基於校園自治及公共參與應公開之內容均應主動公開。","修正":"第三十九條　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應主動公開，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n\n前項所稱之校務資訊如下：\n一、基本數據及趨勢、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n二、學校財務資訊、學雜費及各類就學補助資訊。\n三、校內各級會議之規章、紀錄、出席人員及議事規則。\n四、學生學業、生活、獎懲之相關規章。\n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他法律或基於校園自治及公共參與應公開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