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38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5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5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38: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13","last_time":"2022-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215號委員提案第28689號","laws":["01427"],"提案編號":"1215委2868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即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完成任務總結報告後依法解散，為使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落實轉型正義教育；平復行政及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等相關轉型正義事項於促轉會解散後，明確規範轉型正義事項應由何機關接續推動落實、相關資源如何整合分配，及執行過程如何追蹤管考等事宜，爰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27","law_nam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促轉會係任務型機關，於任務完成後即依法解散，且轉型正義本應落實於各政府機關，轉型正義事項應回歸各部會辦理，爰考量相關事務之統籌監督需求，於第一項明定促轉會依法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n\n三、另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促轉會之職掌係規劃、推動各轉型正義及其他附隨事項，以完備實現轉型正義所應進行之程序、方法及步驟，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包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之任務總結報告。是以，任務總結報告之性質，除公布真相調查之結果外，更對各機關於促轉會解散後如何繼續推動、執行並落實各轉型正義事項，提供指引及參照，具有政策建議性質。爰於第一項明定前揭任務總結報告內所規劃之內容亦有透過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及監督之必要，併予說明。\n\n四、有鑑於轉型正義是一場記憶與遺忘的鬥爭，現行促轉條例第十一條製作「任務總結報告」之規定，應予延續，以使我國業已遲來且落後許久之轉型正義工程，能透過每年度行政院之轉型正義推動業務報告，得有具體進度之推進與呈現，並得以受全國人民之審視監督，爰訂定第二項規定。\n\n五、同時，由於轉型正義不應是行政機關由上而下單方面推行之業務，民主程序與公民參與應為轉型正義工程得以落實之重要基礎。因此，為於轉型正義過程中落實民主化程序，行政院轉型正義會報應定期針對轉型正義落實進度與未來政策規劃方向，與受害者家屬團體、公民團體和專家學者舉行公開諮詢會議，爰訂定第三項規定。\n\n六、為確保行政院年度轉型正義推動業務報告及公開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均公開上網使全體國人均能查閱，爰訂定第四項。","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n\n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每年提出業務報告。\n\n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定期邀集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等相關團體、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轉型正義落實進度與未來政策規劃方向，舉行公開諮詢會議。\n\n前兩項之年度業務報告及會議紀錄，均應公開上網供民眾查閱。"},{"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促轉會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所規劃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於促轉會解散後，應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辦理，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一)依任務性質，於第一款至第六款明定承接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另第一款關於法務主管機關辦理平復司法不法事項、行政不法事項係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包括平復司法與行政不法之方式、不法判決撤銷之公告及司法不法紀錄之塗銷等，然而，有鑑於法務部調查局本身於威權時期，恐涉及相關案件之調查、處分或司法訴訟過程；為避免有利益衝突之疑慮，爰明定法務部應設立專責委員會處理平復司法不公、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之業務，以強化相關業務處置之公正性。\n\n(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對人民侵害之態樣，實亦包含對受難者之政治暴力創傷，且此創傷不僅對當事人，亦對家庭不同世代成員造成個人心理、家庭關係與各種社會關係之重大傷害及撕裂。是以，此傷害之療癒為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環節之一，透過推動照顧療癒受難者之創傷，亦有助於促成整體社會之信任重建。\n\n(三)為促進社會大眾對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系統性侵害人權之史實，獲得深入且廣泛之認識，進而理解民主轉型後，國家體制運作必須符合公平、正義、自由、民主、共和、法治與人權之原則及價值，以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並促成民主深化及鞏固，於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教育事項應繼續辦理。然而，為使促進轉型正義教育得以深入威權統治時期業務介入較深之單位，諸如軍隊、情治、警察及司法體系，以利轉型正義業務之落實推動，爰訂定轉型正義教育業務之會同單位。\n\n(四)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除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七條明定之各項任務外，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並設有概括條款以完整涵蓋，其具體內容得參照任務總結報告之規劃。至於需跨機關（構）辦理者，例如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同時涉及行政院及考試院權責；尚待規劃指定中央主管機關者，例如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與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之通盤檢討、修正等；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或經檢討認有變更中央主管機關之必要者，則於第七款規定由行政院另行指定或變更之，以求轉型正義能持續推動並完整落實。\n\n三、轉型正義事項之推動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均應配合推動，始能有成，爰為第二項規定。\n\n四、促轉會解散後，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各轉型正義事項仍應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爰為第三項規定，以資明確。\n\n五、另依第二十條規定，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並得提起行政訴訟，係促轉會屬獨立機關之特殊設計。促轉會解散後，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對於第一項各款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之處分不服時，除第一項第一款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之平復司法不法事項係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抗告或聲請撤銷外，仍應循通常行政救濟途徑，即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辦理，併予敘明。","增訂":"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n\n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設立專責委員會辦理。\n\n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與文化主管機關辦理。\n\n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n\n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n\n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與內政部辦理。\n\n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n\n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n\n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