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9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69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靜儀","蔡易餘","黃世杰","王定宇"],"連署人":["湯蕙禎","王美惠","許智傑","黃秀芳","吳思瑤","吳秉叡","何欣純","羅致政","莊競程","蘇巧慧","陳素月","洪申翰","邱泰源","賴品妤"],"mtime":"2024-01-18T15:30: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8692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8692","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賴瑞隆、賴惠員、蘇巧慧等22人，有鑑於近年來持國外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之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對於我國醫師人力培訓制度之完整性造成影響，且因國外醫學教育、實務運作未必與國內相同，屢屢造成考生及社會爭議。基於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醫療資源規劃之完整性，對於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應有適當審查調管機制，並據實務現況處理現行學歷採認相關爭議及規劃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爰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對醫師人力培訓係採總量管制，然而近年持國外學歷回家參加醫師考試之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長此以往，不但變相鼓勵學子出國就讀醫學系，未來甚至可能超過國內畢業生人數，對於醫師培訓制度恐造成不利影響。\n二、過去考量九大國家、地區醫學教育品質具有一定水準，因此不須經過學歷甄試通過即可參加醫師考試，考量時空變遷，且該等國家地區醫師養成教育與我國不盡相同，因此修正為以國外學歷應試者，應先經學歷甄試。但基於延攬優秀醫療人才來台服務，對於已經具備一般醫學獨立職業之能力的優秀人才，得免經學歷甄試。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已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進入上述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就讀者，亦有適用，爰為落日規定。\n三、考選部對於醫師資格考試已有詳細規定，包括臨床實作訓練，爰將該等實務運作實況明文化，以資明確。","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6","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n\n(一)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安全及國內之醫療品質，確保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而欲在我國行醫者，亦具備相當程度之臨床實作經驗，明定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應一律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始得參加考選部辦理之醫師考試。\n\n(二)考量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校之醫學教育有其一定之品質，爰維持持該等國家或地區之學歷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規定，並改列為序文但書，另將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之要件併為規範，以臻明確。\n\n(三)現行九大國家或地區醫師養成，多數係於進入專科醫師訓練前，尚須接受二年期畢業後一般醫學臨床訓練，再接受該國家或地區專科醫師訓練三年至六年。是以，為延攬國外優秀醫療人員至我國執業，並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在前揭國家或地區具備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者，已具備一般醫學獨立執業之能力，得免經學歷甄試，逕參加考選部辦理之醫師考試，爰但書增訂第一款規定；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入前揭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就讀者，增訂為但書第二款。\n\n二、現行考選部對於醫師資格考試之規定，分為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始能應第二階段考試，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必須具備第一階段考試及格、畢業證書及通過臨床實作訓練考評（包括臨床技能測驗），爰增訂第二項。\n\n三、為管理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品質及維護分發作業之公平性，增訂第三項明定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教學醫院名單、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相關事項、成績評定及格基準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法規命令之辦法規範。","修正":"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n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n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n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n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