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1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080000"}],"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32:57+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3-05-25","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3","字號":"院總第1058號政府提案第17895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政17895","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n\n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n\n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n\n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n\n第一項之審理及第三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13","說明":"一、現行法僅就法院使用相互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訊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設有明文規定，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參加人、輔佐人、監護人、輔助人、利害關係人、檢察官、通譯、社會工作人員、兒童少年心理專家、專業人士、學校老師等），於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利用上述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審理之迅捷，爰修正第一項。\n\n二、法院以科技設備進行審理者，攸關當事人程序利益，宜先徵詢其意見，俾供法院判斷以該設備審理是否適當，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第一項規定，修正受訊問人為陳述人，另增列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之規定。\n\n五、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第五項；第五項移列第六項並酌修文字。\n\n六、本條為總則規定，於無礙程序之進行時，家事調解委員及家事調查官如經審判長或法官許可，亦得依本條規定辦理。","修正":"第十二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n\n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n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n\n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n\n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n\n第一項之審理及第四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現行":"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n\n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n\n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153","說明":"現行公示催告裁定記載關於遺產管理人之個人資料，旨在特定遺產管理人並利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聲明願否受遺贈。考量裁定書記載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已足達成上開目的，為適度保護遺產管理人之個人資料，爰修正第一款，刪除住所之規定。","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n\n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n\n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現行":"第二百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226","說明":"新增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第二百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1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