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15,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林奕華","陳玉珍","鄭正鈐","曾銘宗","游毓蘭","馬文君","孔文吉","羅明才","廖國棟Sufin‧Siluko","許淑華","林為洲","張育美","林文瑞","謝衣鳯"],"mtime":"2024-01-18T15:32: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3-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8698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8698","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鑑於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亦須即時反映，以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民眾問題，係行政服務最前線之工作人員，但卻規定為無給職，對照同樣民選之鄉鎮首長為有薪給，實屬不公，村（里）長亦應給予適度的薪資待遇。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70","說明":"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亦須即時反映，以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民眾問題，係行政服務最前線之工作人員，村里長目前為無給職，對照為有給職之民選鄉鎮長，實屬不公，爰修正第三項將無給職改為有給職。","修正":"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有給職，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薪資待遇，其薪資待遇金額與標準，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