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1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黃秀芳","吳秉叡","林岱樺","吳琪銘","湯蕙禎","余天","羅美玲","林俊憲","賴惠員","莊競程","蘇巧慧","高嘉瑜","郭國文","張廖萬堅","王美惠","陳瑩","范雲","黃世杰","陳明文","江永昌","許智傑"],"mtime":"2024-01-18T15:32: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70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704","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2人，有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叢生，已然對於人民之隱私權與人身安全造成實害，且數位時代下，一旦性影像外傳，其散布難以遏止，對被害人心理傷害無法抹滅。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一百十年公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業明確將「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之行為，定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類型。\n二、現今網路發達，若有心製造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內容真假難辨，對於被害人侵害程度不亞於散布真實影像之犯罪，爰有予以明定處罰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n\n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2","說明":"明確規範性影像之定義。","修正":"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n\n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n\n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n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n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n三、第一款以外之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n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第一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之處罰規定，以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n\n三、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第四項定明對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完善保護周延。","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或意圖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亦同。\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以強暴、脅迫、恐嚇、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行為手段之惡性更重，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參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有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恐嚇、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他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亦同。\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性隱私為私人生活最核心之領域，無論是否為他人同意攝錄，如有未經其同意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對於被害人將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為保護性隱私之周延新增本條。","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日新月異，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而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真假難辨，如經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製作，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創傷難以回復，而有處罰必要。\n\n三、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之行為手段包括以電腦合成、加工、編輯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以深度偽造技術，將被害人之臉部移接於他人之性影像即屬之。\n\n四、行為人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如係基於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不法意圖，且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已有處罰之必要，爰為第一項規定，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n\n五、行為人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第一項之性影像者，雖非製作行為，然使不實之性影像流傳於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有處罰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以遏止上開犯罪行為，並保護被害人。","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增訂性影像相關規定，將其附著物及物品納入義務沒收範圍，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修正":"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