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1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15,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孔文吉","羅明才","張育美","許淑華","林為洲","林文瑞","謝衣鳯","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李德維","游毓蘭","林奕華","曾銘宗","陳玉珍","馬文君"],"mtime":"2024-01-18T15:32: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3-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8699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8699","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鑑於台灣實行地方自治已久，公務體系嫻熟如何辦理選舉事務，故地方首長一旦出缺，剩餘任期仍應經選舉產生者，實可在兩個月內完成補選，以免延宕政務推行。另，目前地方自治首長任期僅有四年，但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卻寬鬆地以所遺任期不足兩年作為不再補選，逕由代理人代理之門檻。導致地方首長在任期過半後辭職、去職，該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即可由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之代理人掌握，此種現況不僅與當代民主政治精神背道而馳，亦破壞民主課責機制，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首長一旦出缺，剩餘任期仍應經選舉產生者，改為兩個月內完成補選。不再補選的剩餘任期門檻從兩年改為一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實行地方自治已久，公務體系嫻熟如何辦理選舉事務，故地方首長一旦出缺，剩餘任期仍應經選舉產生者，實可在兩個月內完成補選，以免延宕政務推行。\n二、民主制度下，應由人民以投票方式選出的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人選來代替人民執行公權力，也才能真的以民眾的利益為最終依歸，以照顧人民為問政的最終目的。\n三、目前地方自治首長任期僅有四年，但本條第三項卻寬鬆地以任期過半，亦即以所遺任期不足兩年作為不再補選，逕由代理人代理之門檻。依此規定，只要地方首長任期稍微過半而辭職、去職或死亡，該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即可由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之代理人掌握，不僅與當代民主政治精神背道而馳，亦破壞民主課責機制。\n四、為減少官派首長只聽從長官指示而違反民意的反民主可能性，擬提案將首長補選的任期門檻降低為一年。","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n\n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n\n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101","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民主制度下，不論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皆應由人民以投票方式選出的人選來代替人民執行公權力。所有經民主選舉產生的首長及民意代表才能真的以民眾的利益為最終依歸，以照顧人民為問政的最終目的。\n\n三、但實務上，若任期只剩下一年，補選上來的首長只能繼續執行前任首長任內編列的預算及政策，限縮了施政的自主性，也較無法落實其選舉政見，同時也造成了補選時的社會成本支出。在無法展現民主政治中責任政治的精神下，首長只剩下一年任期者，可不必再行補選。\n\n四、過去選舉時往往造成社會衝突、族群分裂，但在歷經中央政府三次政黨輪替，地方選舉翻盤更已行之多年，台灣民眾對民主選舉的結果都已有高度智慧能接受，因選舉而產生的社會成本已大幅降低。因此，落實民主精神應該是惟一的追求目標。\n\n五、為減少官派首長只聽從長官指示而違反民意的反民主可能性，擬提案將首長補選的任期門檻降低為一年。\n\n六、台灣實行地方自治已久，公務體系嫻熟如何辦理選舉事務，故地方首長或里長一旦出缺，且剩餘任期仍應選舉產生者，實可在兩個月內完成補選，以免延宕政務推行。\n\n七、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首長及里長任期超過兩年後辭職、去職或死亡，不再補選，改由官派，但官派者並無民意基礎，已違反地方自治精神。","修正":"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n\n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n\n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