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賴瑞隆"],"連署人":["陳亭妃","余天","劉櫂豪","邱志偉","蘇巧慧","陳素月","陳秀寳","邱泰源","許智傑","蘇治芬","邱議瑩","羅美玲","王美惠","吳玉琴","黃秀芳","吳琪銘"],"mtime":"2024-01-18T15:32: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8706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8706","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賴瑞隆等18人，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但書關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者，仍得為罰鍰之處罰部分，經大法官會議第808號解釋，此若在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下，已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事不二罰原則，此範圍內之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爰本於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8號解釋指出，一事不二罰原則上雖指刑事追訴及處刑，但於其它法令之行政裁罰，則需綜觀其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亦有一罪不二罰原則之適用。觀諸社維法第三編分則即包含與刑罰相若的行為，且第九十二條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知社維法第三編規範之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是量的差異，而非本質的不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係在於為防止違反社維法行為人藉較輕刑罰以規避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等處罰，除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其性質、目的和效果與刑罰顯不相同，倘就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再依系爭規定處以罰鍰，即與一罪不二罰原則有違。\n二、爰本諸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以刑事受無罪判決確定者為限，始得科以罰鍰。","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45","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現行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同時涉嫌反一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為移送；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n\n二、惟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8號解釋文指出，行政裁罰其性質性質、目的及效果，若等同或類似刑罰，則亦有刑事一罪不二罰原則之適用。\n\n三、觀諸本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對與對法益之侵害與刑事犯罪並非本質上不同，僅係量的差異；且同法第九十二條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而性質、目的及效果與刑罰在本質上無所差異的罰鍰，若在行為人受刑事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受有罪判決確定之情況下，若再加處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基本原則。\n\n四、併處罰鍰部分，業經前揭大法官會議釋字808號宣告失效，爰本此意旨，修正本條條文為，併科罰鍰以刑事受無罪判決確定者為限。","修正":"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以受無罪判決確定者為限，仍依本法規定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