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2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刪除第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連署人":["邱議瑩","邱志偉","許智傑","蘇治芬","張廖萬堅","陳秀寳","余天","劉櫂豪","賴瑞隆","陳素月","蘇巧慧","陳亭妃","邱泰源","羅美玲","吳玉琴","蔡易餘","黃秀芳","吳琪銘"],"mtime":"2024-01-18T15:32: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323號委員提案第28709號","laws":["04548"],"提案編號":"323委28709","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鑒於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對直接犯刑法之罪之成年竊盜罪、贓物犯有犯罪習慣者為保安處分之規定，惟其目的與手段均與刑罰相同，且常業犯等刑法已有加重規定，此保安處分不啻就同一犯罪行為加倍評價，業經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以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宣告無效。爰依該號解釋文意旨，提出「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刪除第三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觀其立法目的，乃為矯正其習性，訓練其一技之長，以為再社會化的準備。\n二、惟此規定經大法官會議第812號解釋，認為強制處分實質上具有自由刑的性質，而其實施內容和方法亦皆得在刑之執行中進行，且我國刑罰現對連續犯採一罪一罰，常業犯亦已有加重規定，此有雙重過度評價之情形，不符比例原則，且對其自由權造成侵害，有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對國民自由權保障之意旨，乃宣告相關規定失效。\n三、爰本修正草案依大法官會議第812號解釋本旨，擬將原條文第一項刪除；又同條第二項係基於第一項之存在所作規定，第一項既經刪除，第二項亦無所據，是本草案一併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4548","law_name":"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刪除第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n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48:04548:2006-05-05-修正:3","說明":"一、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係就年滿18歲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所為強制工作之規定。\n\n二、惟相關規定，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且目前強制工作執行之內容與方法，亦均可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中進行，與刑罰之目的和手段並無二致。且我國刑罰現對連續犯採一罪一罰，常業犯亦已有加重規定，此亦存有雙重過度評價之情形；又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應採對受處分人損害最小的手段，以達與所追求目的的平衡。\n\n三、大法官會議812解釋以，前開規定對受處分人之自由造成重大侵害，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人民自由權之保障之情形，而為相關規定失效之宣告。\n\n四、爰依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本旨刪除第一項規定，其第二項規定亦因而失所附麗，乃一併刪除。","修正":"第三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