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明文","許智傑"],"連署人":["蘇治芬","劉櫂豪","江永昌","陳素月","邱志偉","陳亭妃","邱泰源","邱議瑩","蘇巧慧","陳秀寳","羅美玲","賴瑞隆","王美惠","吳玉琴","黃秀芳","吳琪銘"],"mtime":"2024-01-18T15:32: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8710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8710","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許智傑等18人，鑑於清廉政治是全民期待，資訊透明則有利於民眾監督與預防貪腐；而防貪去腐不論在中央或地方都屬迫切事項，惟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對象，未及於地方民意代表，與民意期待乃有落差，允有修補漏洞之必要。爰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杜絕貪腐與清廉政治是人民的期待，亦是政府的責任，建全法制，適當擴大申報適用對象，不僅有利於全民加強對公職人員之監督與預防貪腐，也可增進本法立法目的。\n二、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並將公職候選人資料之列冊供查日期改為應於審定名單日為之，以與選舉作業切合。\n三、修正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將直轄市、縣（市）議員納入財產申報及定期公告的範圍。\n四、修正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增加本修正案之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將第一項公職候選人資料之申報及供人查閱相關規定，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修正將地方民意代表納入財產申報及定期公告範圍，以使公職人員申報更為周延，加強監督，並促進防貪的立法目的。","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20-12-30-修正:20","說明":"一、本條第二項增加關於本修正案通過後之施行日期。\n\n二、關於前兩次通過之修正案施行日期，配合其已公布之實況，爰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