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2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吳怡玎","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洪孟楷","林奕華","萬美玲","曾銘宗","張育美","江啟臣","孔文吉","鄭正鈐","翁重鈞","林德福","陳玉珍","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mtime":"2024-01-18T15:33: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8716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8716","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鑒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乃憲法所保障之範疇，然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更無賦予地方議會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亦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相悖。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精神，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文所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n二、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亦無賦予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n三、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09-04-03-修正:9","說明":"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文所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n\n二、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亦無賦予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n\n三、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並經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