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2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2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30000"}],"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33:1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魯明哲","孔文吉"],"連署人":["游毓蘭","曾銘宗","鄭正鈐","李貴敏","萬美玲","費鴻泰","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羅明才","陳雪生","許淑華","洪孟楷","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林思銘"],"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3-04-28","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3","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8717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28717","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孔文吉等18人，鑒於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並落實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對族群平等之保障。節目製播時，應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造成族群彼此誤解或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之節目內容出現。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我國尊重多元文化及保障族群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綜觀全球先進國家之案例，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故節目製播時，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造成族群彼此誤解或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之節目內容，致使國人對特定族群產生偏見，以維護公共電視設立之初衷。\n二、落實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對族群之保障，明定節目製播時，應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發生歧視與偏見之節目內容出現。\n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調整主管機關與相關業管單位之名稱。","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說明":"一、我國為多元族群社會，應相互尊重不同族群之語言、文化。\n\n二、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除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應負起促進族群相互尊重、認識之責。","修正":"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族群和諧，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修正":"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8","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相關權責機關。","修正":"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現行":"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交通部發給電視執照，使得播放。\n\n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及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相關權責機關。","修正":"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文化部轉送主管機關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主管機關發給電視執照，使得播放。\n\n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及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現行":"第三十六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致力提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n\n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n\n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n\n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n\n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n\n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n\n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導。\n\n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說明":"一、新增第六項條文，後續項次順延。\n\n二、公共電視具備教育性質與公益目的，並考量族群和諧，節目製播時，應考量族群和諧，避免有族群歧視或加深社會刻板印象之節目內容，致使國人對特定族群產生偏見，以維護公共電視設立之初衷。\n\n三、為落實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對族群之保障，明定節目製播時，應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避免發生歧視與偏見之節目內容出現。","修正":"第三十六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致力提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n\n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n\n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n\n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n\n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n\n六、尊重我國多元文化並積極促進族群平等及和諧。\n七、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n\n八、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導。\n\n九、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