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2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秀芳","邱泰源","陳亭妃","何志偉","莊競程","陳秀寳"],"連署人":["林俊憲","蔡易餘","賴惠員","王美惠","張廖萬堅","賴瑞隆","羅美玲","黃世杰","江永昌","林宜瑾","陳明文","吳玉琴","吳琪銘"],"mtime":"2024-01-18T15:33: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8724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8724","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邱泰源、陳亭妃、何志偉、莊競程、陳秀寳等19人，有鑑於汽機車駕駛人或同車乘客於汽機車行駛中向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不僅造成環境髒亂亦危害行車安全，宥於透過行車紀錄器檢舉，執法單位礙於無法推定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行為人為汽機車所有人而無法舉發，爰提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執法單位得針對行為人或汽機車所有人進行舉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裁罰是以實際汙染行為人為對象，如果行駛中車輛的駕駛丟棄廢棄物，可用車牌連結到車輛所有人，但駕駛人或駕駛人以外的乘客未必為車主，無法直接推定車主為行為人而進行裁罰，而當前法規亦無法對車主開罰。\n二、鑑於汽機車行駛中向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不僅造成環境髒亂亦危害行車安全，應從嚴規範，故提案執法單位得向行為人或汽機車持有人舉發該違法行為，並訂定本新增項次罰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n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5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鑑於當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裁罰是以實際汙染行為人為對象，但行駛中車輛丟棄的廢棄物的行為人未必為汽機車所有人，因而無法開罰。導致此類汙染環境、危害行車安全的行為無法可管。\n\n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本新增項次罰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n\n汽機車於行駛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行為人或汽機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2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