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2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林為洲","游毓蘭","徐志榮","林德福","張育美","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賴香伶","張其祿","萬美玲","廖婉汝","呂玉玲","陳以信","楊瓊瓔","陳雪生"],"mtime":"2024-01-18T15:33: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8729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8729","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有鑑於新冠疫情傳播快速，本土確診案例攀升，有照顧需求之兒少人數亦持續增加，惟我國防疫照顧假措施，因明定受僱者請假後雇主得不支薪，導致受僱者因經濟壓力缺乏請假意願，兒少照顧需求難以滿足。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將防疫照顧假及薪資補貼之相關規定法制化，並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核給防疫照顧假義務、不得對請假之人為不利對待，以保障受僱者及兒少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新冠疫情，頒布函釋明定我國受僱者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子女，家長其中一人可於學校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惟據勞動部調查，我國申請防疫照顧假勞工比例僅達15%，申請比例明顯偏低，另有高達15.9%雇主表示不會同意勞工申請防疫照顧假，已明顯違反函釋相關規定。\n二、伴隨新冠疫情惡化，有照顧需求之兒少人數將會持續增加，參考國際經驗，德國即明定學校和托育設施關閉期間，勞工可請6週有薪照顧假，瑞典和紐西蘭也補助或支付照顧家庭的勞工薪資補貼，相較之下我國為給予請假受僱者支薪或薪資補貼，將導致育兒家庭因經濟壓力而無法提供兒少充足照顧，實有改善之必要。\n三、爰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將防疫照顧假及薪資補貼之相關規定法制化，並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核給防疫照顧假義務、不得對請假之人為不利對待，以保障受僱者及兒少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未滿十二歲兒少如因疫情及防疫公共政策檢疫隔離、停課或相類情形需人照顧，為避免兒童或少年獨處致生安全或健康危害，爰有使照顧者請假照顧之必要。\n\n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曾頒布函釋明定我國受僱者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子女，家長其中一人可於學校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惟據勞動部調查，我國勞工申請防疫照顧假比例僅達15%，有近七成比例勞工未申請防疫照顧假。\n\n四、民間團體經調查勞工意見後指出，目前防疫照顧假，政府並沒有提供任何的現金補助，補貼請假期間的工作所得損失，導致很多家長會優先使用不扣薪的特休假，而經濟較弱勢的育兒家庭，更會因此缺乏請假意願。\n\n五、爰新增本條將防疫照顧假之相關規範法制化，並明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受僱者，若請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類似補助，則可按日請領防疫補償或防疫照顧生活津貼，其相關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增訂":"第三條之一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十二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n\n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之程序，依請假人之身分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勞工請假規則為之；不適用前述各規定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為之。\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得按日請領防疫補償或防疫照顧生活津貼。\n\n前項防疫補償防疫照顧生活津貼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勞動部「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我國有高達15.9%的雇主，表示不會同意員工申請防疫照顧假，理由包括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以及業務繁忙等等，顯然有違防疫照顧假之函示意旨。\n\n三、爰新增本條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核給防疫照顧假義務、不得對請假之人為不利對待，並明定相關罰則，以保障受僱者請假權益及兒少在疫情期間的照顧需求。","增訂":"第三條之二　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前條之請假，且不得視為曠職、不得要求改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其他獎金或紅利，或予解僱、降調、減薪等其他不利對待。\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及事業單位營運情形受影響之程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或減輕至法定最低額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2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