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3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92/112400159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92/112400159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92/112400159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92/112400159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7人及委員孔文吉等23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2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3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0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25:3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許智傑","邱志偉"],"連署人":["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嘉瑜","羅美玲","王美惠","蔡易餘","余天","陳亭妃","吳玉琴","邱泰源","林楚茵","張其祿","吳琪銘","范雲","陳秀寳"],"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3-05-16","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4","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8731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8731","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等17人，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自2012年內國法化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亦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地位。\n二、1999年《地方制度法》修法明定地方選舉當選名額應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激勵女性參選人數大增，達到制度改革帶動女性參政的鼓勵風氣，女性當選人數亦有增加，2014年縣市議員的女性比例已達30.65%。\n三、參採國際對於選舉體制設計之「Gender quotas」（性別配額）概念，以性別中立的出發點保障選區裡之相對少數性別，不預設受到保障的一定是女性，而是女性、男性都有可能受益，爰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明定當選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設性別比例當選名額，各選舉區當選之結果，含性別比例當選名額，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n\n(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n\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0-01-18-修正:47","說明":"一、我國自2012年內國法化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亦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地位。\n\n二、1999年《地方制度法》修法明定地方選舉當選名額應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激勵女性參選人數大增，達到制度改革帶動女性參政的鼓勵風氣，女性當選人數亦有增加，2014年縣市議員的女性比例已達30.65%。\n\n三、參採國際對於選舉體制設計之「G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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