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3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471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6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6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070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13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許智傑","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湯蕙禎","高嘉瑜","羅美玲","陳明文","邱泰源","余天","蔡易餘","莊瑞雄","陳亭妃","蘇震清","林楚茵","張其祿","吳琪銘","范雲","陳秀寳","吳思瑤"],"mtime":"2024-01-18T14:53: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6,"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8733號","laws":["04687"],"提案編號":"234委28733","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OECD與歐盟之研究，各國多已面臨退休所得適足性與維持財務永續性之雙重挑戰。一方面須能提供退休後基本生活獲得保障無虞，另一方面整體財務收支亦須有合宜的運籌帷幄，資金如湧泉源源不絕，此雙向重擔常難平衡。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新進人員），重新建立退撫制度，此改革建構之個人專戶新制，已試圖解決前開所得適足及財務永續問題，惟對現存退撫基金卻產生另一挑戰。\n二、爰為保障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本草案第九十三條條文之修正，增訂因實施新退撫制度致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n三、另配合修正本法第九十五條，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11","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於本項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修正":"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現行":"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113","說明":"一、本條增訂第四項。\n\n二、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