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6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何志偉","林俊憲","劉世芳"],"連署人":["吳思瑤","何欣純","陳秀寳","張廖萬堅","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洪申翰","許智傑","吳玉琴","吳琪銘","張宏陸","賴品妤","黃秀芳","江永昌","邱泰源","莊競程"],"mtime":"2024-01-18T15:25: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8742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8742","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何志偉、林俊憲、劉世芳等20人，鑒於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所訂牌照稅額表，其課徵依據之汽缸排氣量級距自民國51年公布後已60年未調整，僅有課徵金額變動，惟原立法當時車輛汽缸製造技術與現在已大不相同，且就使用牌照稅法以排氣量為級距之設計，應有環保等外部成本考量，則此級距更有調整細化之必要，爰此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所訂附表之級距，自民國51年修正公布後，採以汽缸排氣量600c.c.為一級距，是因考量當時車輛汽缸技術及扶植國內汽車產業考量，然此級距公布後已逾60年未調整，惟現今汽車汽缸製造技術已與民國51年前大不相同，實有檢討必要。\n二、又，使用牌照稅之級距及稅額觀之，汽缸總排氣量越高者稅額金額越高，顯然有環保因素之外部成本考量，則在此設計下，同一級距之排氣量差異過大，造成級距內低排氣量與高排氣量繳交同樣稅額，顯然有違賦稅公平原則。\n三、為符合現今車輛產業發展現況，並且強化賦稅公平，爰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就我國現今使用數量最多之小客車調整使用牌照級距及稅額表，以細化級距方式訂定相應稅額，達賦稅公平。","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n\n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n\n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8","說明":"一、本條所定附表級距自民國51年修正公布以600c.c.排氣量為一間隔單位，係考量當時車輛汽缸技術及扶植國內汽車產業，然此級距已於60年未檢討修正，惟現今汽車汽缸製造技術已與民國51年時大不相同，實有檢討必要。\n二、同一級距之排氣量差異過大，造成級距內低排氣量與高排氣量繳交同樣稅額，顯然有違賦稅公平原則，故修正民眾使用最廣泛之小客車稅額表，以達公平原則。","修正":"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n\n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但於○年○月○日本法附表修正後取得牌照之小客車，依新稅額表課徵之。\n\n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