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6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志偉","陳秀寳","張宏陸","吳玉琴","吳思瑤","吳琪銘","賴惠員","邱泰源","許智傑","洪申翰","黃秀芳","江永昌","劉世芳","賴品妤","莊競程"],"mtime":"2024-01-18T15:25: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8743號","laws":["01652"],"提案編號":"1539委28743","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鑒於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92年公布至今，歷經四次修正，以期活化不動產證券化發展，惟實施至今僅有7檔證券，發展之效益不彰，參酌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與現行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由受託機構（信託業）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制度並行，採雙軌制方式，使營運架構更具彈性，又鑒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主要係從事於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投資或交易，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之範疇，將本法名稱修正，故特此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要投資上市櫃有價證券，鑑於本法將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於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投資或交易，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之範疇，故配合修正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之「證券」二字。另因目前僅顧問有價證券屬本法規管範疇，爰保留「證券投資顧問」文字，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修正":"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652:01652:2004-06-11-制定:2","說明":"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爰參酌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係採基金架構，並兼顧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實務發展情形，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以促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的多元發展。","修正":"第一條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aw_content_id":"01652:01652:2015-01-20-修正:3","說明":"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為配合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納入本法規範，爰參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新增第二項，明定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涉及不動產相關事項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n\n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不動產相關事項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明確界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之業務範圍，爰參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於第一項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定義。並參酌第三條，分別於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之定義、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及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第三條之一　本法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n\n本法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n\n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n\n一、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n\n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n\n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