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6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瑞隆","劉世芳"],"連署人":["吳秉叡","蘇治芬","吳玉琴","陳明文","郭國文","陳素月","劉櫂豪","邱泰源","黃秀芳","王美惠","賴惠員","陳秀寳","江永昌","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5:34: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8747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8747","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劉世芳等17人，鑑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並自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第六條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課予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使民眾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預防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爰此，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本條規定係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課予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使民眾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預防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n\n二、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法定各類公職人員及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上網公告之日期及公告期間。\n\n三、另，第二項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n\n四、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20-12-30-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法制體例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三讀修正之日期為修正公布之日期。\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