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6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09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34: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適應","邱志偉","賴品妤"],"連署人":["黃秀芳","莊瑞雄","吳琪銘","陳秀寳","邱泰源","羅致政","賴惠員","蘇巧慧","何志偉","陳亭妃","蔡易餘","郭國文","林宜瑾","陳歐珀","許智傑"],"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3-04-26","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3","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752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8752","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邱志偉、賴品妤等18人，有鑑於〈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於1990年生效後，經我國2014年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始具有國內法效力。該公約第九條明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之原則。但綜觀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精神卻與〈兒童權利公約〉相違背，為使規範更為完善，且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爰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九條第一項指出，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n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揭櫫，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n\n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n\n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n\n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n\n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n\n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n\n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n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n\n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n\n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n\n十一、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n\n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n\n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n\n十五、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n\n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n\n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0-12-29-修正:12","說明":"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此與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指未滿十二歲之人為兒童，具有相當之差異。\n\n二、現行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依親居留規定中，對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為少年），並無申請居留之權利，可能損及兒童與其收養人之親權，與〈兒童權利公約〉揭櫫之原則明顯違背，故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未成年人，以符公約之規範。","修正":"第九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n\n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應為未成年人，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n\n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n\n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n\n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n\n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n\n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n\n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n\n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n\n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n\n十一、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n\n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n\n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n\n十五、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n\n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n\n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