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6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適應","邱志偉","賴品妤"],"連署人":["黃秀芳","許智傑","莊瑞雄","吳琪銘","趙天麟","陳秀寳","邱泰源","羅致政","賴惠員","蘇巧慧","何志偉","陳亭妃","蔡易餘","林宜瑾","郭國文"],"mtime":"2024-01-18T15:34: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8754號","laws":["01306"],"提案編號":"1722委28754","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邱志偉、賴品妤等18人，鑑於〈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自86年修正迄今未曾修改，但相關時空環境卻有相當變革，不僅在條約、協定之名詞定義上有所疏漏，除世界貿易組織以外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亦無從享受豁免待遇，顯有不妥。爰擬具「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條約締結法〉第三條針對條約作出之定義，亦提及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顯可見條約與協定然有所不同，故〈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若未正面表列，恐有實務上適用之疑慮，故修正第一條內容。\n二、針對該條例第七條之一單獨規範世界貿易組織駐華單位之特權豁免，雖然完備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條件，卻未針對通案辦理，導致其餘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特權豁免之潛在需求缺乏法源依據，故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1306","law_name":"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除條約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條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306:01306:1982-06-26-制定:1","說明":"一、〈條約締結法〉第三條第一項明訂條約之條件，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足見條約與協定之差異。\n\n二、然考量我國國際處境特殊，與多數國家簽署條約時，多以協定名義取代。\n\n三、綜上所述，若條文僅提及條約，而未納入協定，則〈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等我國與特定國家簽署之協定將無法適用，顯不適當。","修正":"第一條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除條約與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條例之規定。"},{"現行":"第七條之一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306:01306:1997-04-15-修正:8","說明":"一、本條立法係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需完備之程序條件。\n\n二、惟本條雖明訂世界貿易組織之個案，卻未處理國際組織駐於我國之通案，致其他國際組織之官員無從適用，明顯不妥。故將本條之主體修正為國際組織。\n\n三、適用豁免之國際組織，比照〈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二條，由外交部核准及認定；以及第四條之互惠原則辦理。","修正":"第七條之一　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及各會員、觀察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應基於互惠原則，得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n\n前項所稱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