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6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賴士葆","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萬美玲","羅明才","林德福","溫玉霞","林奕華","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江啟臣","林思銘","李德維"],"mtime":"2024-01-18T15:34: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76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761","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我國中央政府經參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自110年便已訂定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即「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內容，且於類型樣態中更包含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有關個人資料。爰此，為跟進並落實相關防制作業，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新增對於竊錄性影音、強制竊錄性影音、散布性影音以及散布製作之不實性影音等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竊錄性影音罪），新增對於以照相、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竊錄他人性影像、聲音之處罰。\n二、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二（強制攝錄性影音罪），新增對於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聲音，或使其本人攝錄之處罰。\n三、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散布性影音罪），新增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聲音之處罰。本條所增訂之條次內容中所謂性影像、聲音，乃包含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攝錄之內容。\n四、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散布製作之不實性影音罪），新增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聲音，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處罰。","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網路／數位方式藉隱私權之侵犯所犯暴力不法樣態受有效防制，爰明定以照相、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竊錄他人性影像、聲音者受處罰。\n\n三、衡酌意圖營利供給特定對象之便利他人，以及供他人觀覽等所犯不法之情節，爰加重刑責。\n\n四、參考當我國兒少性剝削條例關於未遂犯之處罰，乃訂定第四項規範未遂犯亦當受罰。","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竊錄性影音罪）\n\n以照相、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竊錄他人性影像、聲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所犯攝錄性影音之處罰。\n\n三、衡酌意圖營利供給特定對象之便利他人，以及供他人觀覽等所犯不法之情節，爰加重刑責。\n\n四、參考當我國兒少性剝削條例關於未遂犯之處罰，乃訂定未遂犯亦當受罰之規範。","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強制攝錄性影音罪）\n\n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聲音，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他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聲音之處罰。\n\n三、如所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性影像、聲音，於來源乃來自竊錄，或是藉強制方式在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段而攝錄所得，明顯有其更重之主觀惡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加重刑責之規範。\n\n四、參考當我國兒少性剝削條例關於未遂犯之處罰，乃訂定未遂犯亦當受罰之規範。","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散布性影音罪）\n\n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聲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聲音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三十萬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科技發展所及，已足使有心人士利用如深偽技術（Deepfake）進行對於特定對象之性私密影音在經製作後，藉由供他人觀覽，而造成被害人於外部與社會互動上之難堪，以及內部自身之身心創傷。爰明定散布製作之不實性影音處罰規範，對於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聲音，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三、若有意圖營利或販賣之惡性更甚情形，乃適合藉加重刑責規範之，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散布製作之不實性影音罪）\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聲音，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