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6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69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莊競程","賴瑞隆","賴惠員","蘇巧慧"],"連署人":["林俊憲","王美惠","湯蕙禎","何欣純","劉世芳","沈發惠","吳玉琴","吳思瑤","黃世杰","許智傑","羅美玲","陳秀寳","何志偉","邱泰源","管碧玲","莊瑞雄","黃秀芳","江永昌"],"mtime":"2024-01-18T15:30: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0","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8767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876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鑑於國際醫療合作成為各國實踐永續發展目標中「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的趨勢，且我國作為全球醫療典範之一，應鼓勵醫療體系，主動參與國際合作，並且響應世界衛生大會（WHA）第68.15號決議，促進Global Surgery之推動，為利臨床進修與臨床教學之國際交流，宜先完善相關管理規範，爰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但書各款行為並未違法，爰修正其用詞並刪除但書規定，並增訂除外條款，以配合第四十一條之六增訂第五款規定。亦即：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相關許可規定者，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亦非違法。\n二、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明定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教學醫院應指派我國合法醫事人員於現場指導，涉及執行醫療業務者應事先告知充分資訊且取得病人同意等事項。但此類外國醫事人員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且相關資訊應於公開於網路，以保障民眾知情權與醫療權益。至於教學醫院與外國醫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申請許可及相關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辦法。","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16-11-15-修正:44","說明":"一、序文但書所列各款行為，非屬違法，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增訂除外規定。\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六，增訂第五款，於符合相關規定情形之一者，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亦不屬違法行為。","修正":"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n\n五、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四項及相關辦法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教學醫院應指派我國合法醫事人員於現場指導，涉及執行醫療業務者應事先告知充分資訊且取得病人同意等事項後，始得為之，以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病關係。\n\n三、第三項明定教學醫院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且相關資訊應於公開於網路，以保障民眾知情權與醫療權益。\n\n四、第一項至第三項教學醫院與外國醫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申請許可及相關應遵行事項，包括臨床進修以二年為原則，臨床教學以一年為原則，不得獨立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等，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法規命令之辦法規範。","修正":"第四十一條之六　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時，應指派訓練類別之醫事人員於現場指導。\n\n教學醫院邀請外國醫事人員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其臨床醫療教學涉及執行醫療業務者，應事先善盡充分告知之義務且取得病人之書面同意。\n\n前二項情形，教學醫院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且應於主管機關和醫院網站公開取得許可之外國醫事人員、期間、執行醫療業務等相關資訊。\n\n前三項教學醫院與外國醫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申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程序、許可之地點、期間、廢止、執行醫療業務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