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孔文吉"],"連署人":["李貴敏","賴士葆","廖婉汝","萬美玲","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林文瑞","游毓蘭","洪孟楷","曾銘宗","李德維","溫玉霞","林奕華"],"mtime":"2024-01-18T15:26: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776號","laws":["01132"],"提案編號":"1684委28776","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孔文吉等16人，鑒於消防員長年面臨人力短缺、設備不齊、過勞工時等狀況，比起歷年「殉職換改革」的經驗，政府更應該賦予基層消防員籌組工會的權利，讓消防員平時即能透過工會力量，與雇主，也就是政府單位對等協商，討論合理的勞動條件。然而目前《工會法》僅囊括教師與一般勞工，而消防員等一般公務人員僅能透過《公務人員協會法》籌組「協會」而非「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已成立8年，不斷向行政院、消防署及地方消防局呼籲，要解決相關問題，但若法律上未保障基層公務員可以跟國家進行協商，永遠會遇到「有什麼資格坐在談判桌上」的質疑，這是基層消防員目前最大的困境。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依本法相關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以提供消防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之必要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國內消防員人力不足，大多採勤二休一（工作48小時休息24小時），若勤二休一且未能補休，消防員一個月工時可達480小時，若遇到颱風季節，每月工時甚至超過500小時，相較鄰近國家，日本是先進國家中消防員工時最少的國家，每周約40小時。韓國目前採取「三組二輪制」，平均每月工時約為240小時，顯然我國消防員工時為鄰近日韓的兩倍以上。\n二、依據平均每名消防人員捍衛之生命財產人數比觀之，最佳消防服務人口比為1：1,240，即平均每名消防員要照顧逾1,200名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鄰近國家如日本1：731、新加坡1：925，美國紐約1：513，反觀台灣為1：1,613，我消防員勤務負荷仍是其1.3到1.7倍，更是紐約（1：513）的2.4倍之多，顯然我國消防員日已嚴重過勞，不斷消耗自身健康狀況，徒增工作風險。\n三、自民國41年至今，已超過百餘消防人員因公死亡或殉職，近年更是高樓層火警頻傳，消防人員殉職人數也不斷攀升，單靠現有管理機制改革，恐悲劇一再上演，應嚴正面對消防員組工會的重要性，以組織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係賦予基層消防員透過集體力量，建立與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度性的溝通管道，共同協商勞動條件的權利。\n四、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另修正第六條第一項，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以考量我國消防體系特殊性，宜對消防人員得組織之工會類型特別規範。","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由於國內消防員人力不足，大多採勤二休一（工作48小時休息24小時），若勤二休一且未能補休，消防員一個月工時可達480小時，若遇到颱風季節，每月工時甚至超過500小時，相較鄰近國家，日本是先進國家中消防員工時最少的國家，每周約40小時。韓國目前採取「三組二輪制」，平均每月工時約為240小時，顯然我國消防員工時為鄰近日韓的兩倍以上。\n\n二、依據平均每名消防人員捍衛之生命財產人數比觀之，最佳消防服務人口比為1：1,240，即平均每名消防員要照顧逾1,200名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鄰近國家如日本1：731、新加坡1：925，美國紐約1：513，反觀台灣為1：1,613，我消防員勤務負荷仍是其1.3到1.7倍，更是紐約（1：513）的2.4倍之多，顯然我國消防員日已嚴重過勞，不斷消耗自身健康狀況，徒增工作風險。\n\n三、自民國41年至今，已超過百餘消防人員因公死亡或殉職，近年更是高樓層火警頻傳，消防人員殉職人數也不斷攀升，單靠現有管理機制改革，恐悲劇一再上演，應嚴正面對消防員組工會的重要性，以組織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係賦予基層消防員透過集體力量，建立與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度性的溝通管道，共同協商勞動條件的權利。\n\n四、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一、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修正，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以考量我國消防體系特殊性，宜對消防人員得組織之工會類型特別規範。\n\n二、第六條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