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陳秀寳","許智傑"],"連署人":["黃秀芳","林俊憲","吳玉琴","林楚茵","江永昌","林淑芬","范雲","郭國文","邱泰源","羅美玲","賴瑞隆","賴品妤","蘇巧慧","劉世芳","蔡易餘"],"mtime":"2024-01-18T15:26: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8777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8777","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陳秀寳、許智傑等18人，鑑於運動賽事之勝負非僅取決運動員體魄技術表現，近年部分國際賽事陸續有運動員因其心理因素而退賽，顯見心理與精神健康之於運動員同甚重要。為維護運動員培訓及競賽期間心理與精神健康，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運動心理師是承接選手心理需求的第一線人員，其重要性不亞於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然運動心理師之聘用並未納入法規規範，無法保障運動員於培訓及競賽時之心理健康。\n二、運動選手於上場前需經歷許多高強度且密集訓練，學會如何調整身體狀態，使身體肌肉在重要時刻精準發揮，然運動表現的好壞除了根據身體機能，也包含了心靈健康。日本網球選手大阪直美以保護心理健康為由，宣布退出法國網球公開賽；美國體操天后西蒙．拜爾斯於去年東京奧運時宣布退賽，其原因也為心理健康，更顯見心理與精神健康乃為關係運動員極為重要之一環。\n三、爰修正本條文，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為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心理師，以更加健全我國對於運動員於培訓及參賽期間之維護與保障。","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9","說明":"一、依據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各級機關、學校、法人及團體於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運動心理師是承接選手心理需求的第一線人員，其重要性不亞於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然運動心理師之聘用並未納入法規規範，無法保障運動員於培訓及競賽時之心理健康。\n\n二、運動選手於上場前需經歷許多高強度且密集訓練，學會如何調整身體狀態，使身體肌肉在重要時刻精準發揮，然運動表現的好壞除了根據身體機能，也包含了心靈健康。日本網球選手大阪直美以保護心理健康為由，宣布退出法國網球公開賽；美國體操天后西蒙．拜爾斯於去年東京奧運時宣布退賽，其原因也為心理健康，更顯見心理與精神健康乃為關係運動員極為重要之一環。\n\n三、爰修正本條文，規範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為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心理師，以更加健全我國對於運動員於培訓及參賽期間之維護與保障。","修正":"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為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運動心理師，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