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69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莊瑞雄","許智傑"],"連署人":["陳秀寳","羅美玲","黃秀芳","林俊憲","林楚茵","林淑芬","郭國文","范雲","江永昌","邱泰源","賴瑞隆","吳玉琴","蘇巧慧","劉世芳"],"mtime":"2024-01-18T15:30: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8778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28778","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許智傑等16人，鑒於運動彩券發行迄今已10餘年，運動彩券盈餘挹注運動發展基金逾450億元，近年體育事務日趨多元，為充實運動彩券收益，兼顧照顧運動人才及促進社會公益，增列虛擬運動賽事為投注標的。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主觀機關之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爰修正本條予以敘明。\n二、運動彩券發行迄今已10餘年，運動彩券盈餘挹注運動發展基金逾新臺幣450億元，近年體育事務日趨多元，依據立法院第十屆第一會期第十四次會議，有關評估將虛擬運動賽事列為投注標的之可行性之附帶決議，增訂運動彩券範圍，包括以虛擬運動賽事為標的，預測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為健全運動彩券之發行、經營及發展，爰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運動彩券範圍增列以虛擬運動賽事為標的預測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n三、增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虛擬賽事運動之定義：虛擬運動賽事之產品設計、系統開發及發行準備等建置事項，其開發設計之系統需取得國際專業公正第三方機構認證，確保虛擬運動賽事產生之賽事結果具隨機性及不受人為操控性，方得據以發行。","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2","說明":"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稱主觀機關之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爰修正本條予以敘明。","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n\n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n\n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n\n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n\n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n\n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3","說明":"一、依據立法院第十屆第一會期第十四次會議，有關評估將虛擬運動賽事列為投注標的之可行性之附帶決議，增訂運動彩券之範圍，包括以虛擬運動賽事為標的，預測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n\n二、運動博弈業亦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所定運動產業之一環，為健全運動彩券之發行、經營及發展，爰於本條文第一款運動彩券範圍增列以虛擬運動賽事為標的預測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n\n三、增訂第七款虛擬賽事運動之定義：虛擬運動賽事之產品設計、系統開發及發行準備等建置事項，其開發設計之系統需取得國際專業公正第三方機構認證，確保虛擬運動賽事產生之賽事結果具隨機性及不受人為操控性，方得據以發行。\n\n四、增訂第八款：增訂虛擬運動賽事之賽事結果產生方式，經國際專業公正第三方機構認證，其機構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或以虛擬運動賽事為標的預測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n\n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n\n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n\n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n\n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n\n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n\n七、虛擬運動賽事：指由發行機構開發設計，以虛擬技術模擬運動賽事，並以隨機方式產生賽事結果，且該賽事結果之產生方式經國際專業公正第三方機構認證之賽事。\n八、前項之國際專業公正第三方機構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備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2","說明":"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行明定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擬訂各該年度發行計畫，並載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據以發行。爰修正本條之「核備」為「核定」，與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中所規範用字一致。","修正":"第十二條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