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蘇巧慧","蘇治芬","何志偉"],"連署人":["許智傑","陳素月","王美惠","張宏陸","吳琪銘","余天","陳歐珀","賴品妤","湯蕙禎","賴瑞隆","范雲","何欣純","邱志偉","江永昌","陳瑩","邱泰源","吳思瑤","劉世芳","陳秀寳","林宜瑾","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5:26: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8780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8780","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蘇巧慧、蘇治芬、何志偉等26人，鑑於現行法規針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但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就職時之資訊落差；現今科技發展迅速，使用新興科技、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理已是工作常態，但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情事。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之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並保障相對弱勢群體權利，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作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而該公約於台灣亦具有國內法效力。\n二、綜觀現行法規，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就職時之資訊落差；現今科技發展迅速，使用新興科技、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理已是工作常態，但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情事。\n三、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之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並保障相對弱勢群體權利，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推動各級單位及機構施行。","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於台灣亦具有國內法效力。\n\n三、綜觀現行法規，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就職時之資訊落差；現今科技發展迅速，使用新興科技、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理已是工作常態，但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情事。\n\n四、又依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雖有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但其並未規定相關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之建置。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n\n五、《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條對於傳播之定義：「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包括無障礙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單位及機構，應本於平等精神，至少提供其執行業務基本所需之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