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翁重鈞","馬文君","游毓蘭","林文瑞","張育美","廖婉汝","陳玉珍","謝衣鳯","萬美玲","曾銘宗","李德維","洪孟楷","林思銘","孔文吉","溫玉霞","林奕華"],"mtime":"2024-01-18T15:26: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8784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8784","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有鑑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席捲全球逾兩年，目前我國疫情雖仍嚴峻，但在本土案例不斷增加下，中央與各地方政府也適度往「與病毒共存」方向調整，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對「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最低處二十萬元以上罰金之規定，原為防疫採「清零」政策所訂定的刑事責任，隨疫情有輕症化趨勢，居家照護者人數料將大幅增加，當社會與病毒共存時，最低二十萬元以上之罰金刑度恐怕過苛，爰此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罰金刑度下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下稱本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2020年2月本條制定時，立法理由謂：「為有效防治疫情，對於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人，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無論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行為，雖未生致傳染於人之結果，恐引致疫情爆發，應予以處罰，以避免疫情擴散，爰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即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及奧地利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為本條規定，使行為人確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實施防疫或檢疫等措施，以維護民眾健康。」當時未有疫苗、染疫致重症的機率高，我國採取嚴格清零的疫情防控政策。\n二、疫情發展至今，雖因Omicron變異株傳染力極強，本土疫情仍在擴散，但相較於疫情初期，疫苗施打普及率提高且重症比率下降，政府政策也逐漸向「與病毒共存」的方向調整，如公布居家照護管理指引、放寬停班課標準與調整隔離天數等，且持續滾動式進行調整，該條對有違反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論以最低二十萬元以上之罰金刑，涵蓋範圍甚廣，且刑度過高，不符目前時空背景，容易導致大量民眾在不確定的情況下，便因具未必故意而遭重罰，顯過於嚴格，爰提案刪除罰金下限，賦予主管機關針對情節輕重為不同裁罰之空間，以免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13","說明":"目前政府防疫政策逐漸向「與病毒共存」的方向調整，惟本條對有違反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論以最低二十萬之罰金刑，容易導致大量民眾在不確定相關指引的情況下，便因具未必故意而遭重罰，未免過苛，爰提案刪除罰金下限，賦予主管機關針對情節輕重為不同裁罰之空間，以免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修正":"第十三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0800/details"}